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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201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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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內蒙201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內政發〔2015〕2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爲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個檔次。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召開嘎查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個繳費檔次給予補貼,選擇100元至400元繳費檔次的分別補貼30元、35元、40元、45元;選擇500元至1000元繳費檔次的分別補貼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選擇1500元、2000元、3000元繳費檔次的,補貼85元。

對城鄉低保戶、重度殘疾人、五保供養等繳費困難羣體,按照100元爲其代繳養老保險費,允許代繳人員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按照相應檔次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自治區提高的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各級財政負擔。自治區原則上負擔全區補貼總額的50%,盟市至少負擔25%,其餘部分由旗縣(市、區)負擔。自治區補貼依據各盟市財力狀況劃分爲三類,重點向困難地區傾斜:一類地區補助40%,二類地區補助50%,三類地區補助60%。在上述標準基礎上,盟市、旗縣(市、區)可以根據財力狀況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自治區根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

五、個人帳戶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爲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政府代繳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自治區確定全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年滿70週歲至79週歲的另增加1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參保人選擇200元及以上檔次並且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提高2元。自治區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並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爲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資金餘額(包括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自新農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施之日起,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覈對;嘎查村、社區協辦員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嘎查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覈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虛報冒領,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公開資訊,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佔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爲,有關部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有嘎查村民(社區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執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儲存。各地區要爲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資訊化建設

各地區要在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大集中的基礎上,強化系統應用,切實提高業務經辦效率;有條件的地區要將網絡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資訊。

十三、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羣衆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踊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下發後,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2015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