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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1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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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見的通知

杭州201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

  杭政函〔2015〕2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爲切實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有關事項

(一)調整制度名稱。

將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調整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標準。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由6個檔次調整爲13個檔次,分別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各統籌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繳費檔次。

2.由各統籌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確定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應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對選擇5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參保人員符合補繳條件並辦理補繳的,補繳部分不享受繳費補貼。

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蕭山區、餘杭區(以下簡稱八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13個繳費檔次對應的政府補貼標準分別爲:繳費檔次選擇100元、2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選擇300元、4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500元、6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80元;選擇700元、8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選擇900元、1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10元;選擇12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選擇15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30元;選擇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140元。

(三)調整轉移銜接辦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按照《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規定執行,其中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其2014年12月31日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本息總額可繼續折算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八城區戶籍人員年滿60週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規定年限且繼續繳費的,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2014〕4號)規定申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調整個人帳戶繼承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以及實際繳費年限的財政補貼等的餘額及利息可依法繼承。

(五)調整喪葬補助費發放範圍。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統籌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向死亡人員遺屬發放2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作爲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二、明確資金保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部分所需資金,由各統籌地政府足額安排並予落實。八城區範圍內市、區承擔比例,按現行財政體制執行,基金管理仍按照現行統籌地模式執行。

三、落實工作要求

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與落實,按照要求認真抓好本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修訂與完善;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管理,完善資訊系統,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使用情況和財務制度落實情況;加強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參保覆蓋面,不斷提高經辦管理與服務水平;指導並督促所屬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建立社會保險工作專人負責制,協助社保經辦機構做好有關業務辦理和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定工作;積極推進徵地農轉非居民、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 日起執行,其中繳費檔次和財政補貼的調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未及事項,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號)規定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