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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病醫保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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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保政策解決了不少人看病難,因病致貧的情況,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河北省大病醫保政策吧!

河北省大病醫保政策2017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爲確保我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順利推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合)人羣,有效減輕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託底保障功能,切實解決城鄉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提高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

1.保障對象。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

2.保障範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爲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管縣(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保障水平。2015年大病保險對患者經基本醫保支付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並隨着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體支付比例由各地政府確定。對已經簽訂協議且賠付比例低於50%的地市,由當地政府和承辦保險公司協商,及時調整到50%以上,確保參保居民權益,更有效的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二)建立穩定長效的籌資機制

1.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保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細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

2.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爲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年度提高籌資時予以統籌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3.統籌層次。我省開展大病保險工作實行市級統籌,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各地開展大病保險工作情況,適時推進省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探索建立覆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三、制度銜接

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明確分工,細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務等方面做好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應保盡保。對經大病保險支付後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建立大病資訊通報制度,支援商業健康保險資訊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資訊系統進行必要的資訊共享,並逐步推進與財政管理系統的互聯共享。推動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險平穩過度。

四、承辦方式

(一)承辦服務。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制定大病保險的具體籌資標準、報銷範圍、支付範圍、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原則上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按照有關規定透過政府公開招標擇優選擇1-2傢俱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降低承辦成本,提高服務效率。招標主要包括具體支付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免徵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年至2018年,試行免徵保險保障金。

(二)規範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於3年。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結餘,原則上轉入下一年大病保險基金;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人權益的情況,可按照約定提前終止或解除合同,並依法追究責任。

(三)即時結算(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覈算、專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商業保險機構要加強與基本醫保經辦服務的銜接,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建立大病保險結算資訊系統,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資訊系統之間實時互聯互通,實行大病報銷即時結算。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網絡優勢,簡化報銷手續,推動異地醫保即時結算。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但不得捆綁或強制推銷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產品。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以保障水平和參保人滿意度爲核心,加強監督檢查和考覈評估,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商業保險機構從業資格審查以及償付能力、服務質量和市場行爲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利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財務列支和會計覈算辦法,加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審計部門要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政府相關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參保人員個人資訊安全保障,防止資訊外泄和濫用,及時處理違法違約行爲。

(二)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爲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爲和醫療費用的監管,醫療機構要根據相關臨牀路徑,強化診療規範,規範醫療行爲,嚴格控制患者自費費用比例,切實降低醫藥費用。

(三)建立資訊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各地要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合同情況以及籌資標準、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等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縣(市)政府要將全面實施大病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精心謀劃,周密部署。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部門,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確保2015年底前全面推開。

(二)加大宣傳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和保險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及時做好解疑釋惑工作,密切跟蹤分析輿情,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大病保險工作進展與成效,爭取廣大羣衆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援,爲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