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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疆工傷保險待遇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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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對工傷保險待遇轉移接續問題進行明確

2014新疆工傷保險待遇轉移接續的相關規定

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針對自治區各地在工傷保險待遇轉移接續問題上遇到的新問題,自治區人社廳對用人單位因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有關問題等進行了明確。

據悉,工傷的認定和鑑定,由工傷事故發生時的參保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工傷(亡)職工的一次性待遇如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由事故發生時所參保的統籌地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自治區實施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康復)工傷尚未結束,所在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發生變更,變更前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原參保統籌地區結算報銷,變更後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由新參保的統籌地區給予接續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解除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發生費用時參保的統籌地區給予支付。

工傷保險關係轉移時,因用人單位原因,工傷保險在原參保的統籌地區已經註銷,在新的統籌地區還未參保繳費,在此期間新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原來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亡)職工的長期待遇如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等隨用人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變更實行接續支付。因用人單位在自治區內參保的統籌地區發生變更時,工傷職工(含老工傷)的`長期待遇由原統籌地區發放到單位截止參保繳費的當月,新參保的統籌地區從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參保繳費的當月起,給予接續支付。原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關係轉移時,按照《轉發人社部的通知》的要求,向新參保的統籌地區提供《社會保險註銷登記表》、《工傷職工登記表》、《工傷保險關係變動表》、《傷殘待遇覈定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覈定表》、《供養親屬撫卹金覈定表》等相關資料,“老工傷”人員還需提供《“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審批表》。新參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原參保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供的資料建立檔案,做好待遇審覈和接續支付工作。

工傷職工在自治區內因工作調動參保統籌地區變更的,工傷保險待遇接續支付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