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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對1-4級傷殘待遇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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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對1-4級傷殘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三級傷殘爲23個月,四級傷殘爲21個月。

(2)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85%,三級傷殘爲80%,四級傷殘爲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 工傷人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4) 參加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爲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