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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東莞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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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東莞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規定

  東莞市人民政府檔案

  東府〔2015〕121號

  關於調整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爲進一步優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和待遇調整機制,穩步提高參保人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現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以上的參保人,每年度內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醫療費用15萬元以上段標準執行。

二、調整住院補充醫療保險有關支付比例

(一)提高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基本醫療費用不足或等於10萬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萬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二)降低部分藥品住院補充醫療保險自付比例

將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個人自付比例爲20%、40%的藥品,自付比例分別調整爲15%、30%。

三、除以上調整外,其餘事項仍按《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屬各單位,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省屬有關單位。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祕書五科 2015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