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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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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讓大家瞭解更多工傷保險知識,今天本站社保欄目準備了東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東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東莞應該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被鑑定工傷殘疾等級後,按以下規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爲基數計發:一級傷殘爲二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爲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爲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七條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按照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傷殘津貼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一)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傷殘津貼的相應標準爲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爲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十五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十四個月,三級傷殘的.計發十三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十二個月。

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二十八條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二十九條對五級至十級殘疾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爲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爲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