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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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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工傷待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工傷待遇的主要內容

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工傷待遇覈定後,區社保局將在5個工作日內因工負傷者一次性殘疾補償金、醫療費、康復器具費以及因工死亡者的喪葬費、遺屬撫卹金、醫藥費,一次性撥到單位,由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因工緻殘人員的殘疾退休金,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失蹤者的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等長期待遇,區社保局委託國有商業銀行或郵政局發放。從待遇覈定的第二個月起,領取人在每月15日後憑儲蓄存摺到指定銀行或郵政局的儲蓄所領取。

(三)殘疾退休金、護理費、供養直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一般每年7月隨社會平均工資調整一次。工傷長期待遇需要調整時,區社保局將發文通知有關單位。並對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調整,打印《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透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四)領取殘疾退休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應向區社保局提供由單位或戶籍管理部門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證明,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提供生存證明的`,區社保局從下一個月起暫停支付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後予以補發。

(五)領取供養直系親屬、配偶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應在15天內向區社保局報告,停發生活補助費。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1、供養直系親屬、配偶死亡的;2、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6週年歲且不在普通中學讀書的;3、供養直系親屬年滿18週歲的。

二、工傷待遇的內容有哪些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這一待遇的內容是:

1、就醫待遇

就醫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治療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四,康復性治療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傷殘輔助工具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爲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爲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爲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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