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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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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爲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提高基本養老金待遇。

青海省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青海省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

我省今年調整的政策內容與人、財兩部的要求完全一致,主要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同時考慮艱苦地區因素進行調整。國家批覆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加權平均後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46元,調整幅度爲6.6%。其中: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215元,調整幅度爲7.1%;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增加340元,調整幅度爲5.9%。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的比例是指全省總體的平均增加水平,不是每一位退休人員必須提高的水平。部分繳費年限短以及達不到傾斜條件的人員,可能低於全省平均水平;部分繳費年限長以及符合特殊調整條件的人員,會達到或超過全省平均水平。

具體調整意見

(一)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範圍

調整範圍爲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爲“退休人員”)。

(三)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

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檔案、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1%調整增加(四捨五入到元),低於30元的按30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幹部,以及退休時聘爲進階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進階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

一是向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傾斜。企業退休人員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

二是向高齡人員傾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

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步同比例調整解困補助標準。

5、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四)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檔案執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9月底前將1-9月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廣大退休人員手中。

這次調整的主要特點

(一)調整辦法總體一致。

(二)充分體現了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照顧。一是調整中仍然考慮了艱苦地區因素,企業退休人員單獨增加了一塊考慮艱苦因素的養老金。二是對企業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這個特殊羣體進行了特殊傾斜。三是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中,考慮到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因此規定凡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月人均養老金的,按月人均養老金的1%(30元)調整。四是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並充分考慮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差距,這次調整中,企業總體按7%左右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平均按6%左右調整,體現了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照顧。五是按照“託底線、補短板”的要求,對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1071元)計發。

(三)合理考慮了機關事業單位的特殊性。

(四)總體比例比往年有所降低,因此定額調整、考慮艱苦因素調整以及向高齡人員傾斜的幅度,也相應有所降低,與調整的比例大體相當。但調整以後企業月人均養老金仍居全國前列,機關事業也處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