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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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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下面小編爲你詳細的介紹養老金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青海企業退休人員2016年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2016年9月13日,青海省召開了調整2016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髮佈會。

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要求9月底前完成調整並將1至9月份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位,這是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調整待遇。

調整時間: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範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爲“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檔案、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檔案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1%調整增加(四捨五入到元),低於30元的按30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幹部,以及退休時聘爲進階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進階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爲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一是向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傾斜。企業退休人員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齡人員傾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步同比例調整解困補助標準。

5.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低於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據蘇全仁介紹,此次調整的資金來源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檔案執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級人社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把此次調整工作作爲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組織實施,確保在9月底前將1-9月增加的養老金,按時足額補發到廣大退休人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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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聯合發佈了《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69號)。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山西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一、調整範圍

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調整範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爲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2、機關事業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調整。

(三)傾斜調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兩項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2824元的補到2824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養老金,市及市以下單位由市政府負責統籌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正式運轉前,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有經費負擔政策予以解決,運轉後納入基金統籌發放。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透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儘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