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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管理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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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現有基本醫療保險保障項目,滿足參保人居家醫療照顧需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管理辦法細則

    《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現有基本醫療保險保障項目,滿足參保人居家醫療照顧需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病牀是指開展了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鎮衛生院(以下簡稱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根據參保人病情需要,在其居住場所內開設的病牀,由指定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對其提供檢查、治療和護理等特定性醫療服務。

第三條 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及家庭病牀服務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開展家庭病牀服務應考慮方便長期依賴醫療照顧參保人獲得連續性醫療服務,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承受能力,堅持循序漸進、逐步納入。

第二章 家庭病牀待遇

第五條 家庭病牀每一建牀週期的起付標準按一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確定。

第六條 參保人在家庭病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70%予以支付,並納入住院覈准醫療費用累計。

第七條 家庭病牀每一建牀週期最長爲90天,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應重新申請下一週期。每一社保年度內建牀次數最多3次,累計不超過180天。

第八條 家庭病牀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診療項目根據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及《關於印發<珠海市家庭病牀服務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珠醫改領〔2015〕2號)制定(詳見附件1)。

第三章 家庭病牀管理

第九條 參保人申請開設家庭病牀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適合醫護人員定期上門實施治療和護理,有近兩年來二級(含)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門診診療記錄(3次以上)或住院記錄。

(二)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

1.腦血管意外癱瘓康復期(自發病之日起2年內)。

2.長期臥牀併發肺部感染或褥瘡。

3.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級以上的。

4.需長期臥牀休息的骨折(僅限股骨頸骨折、股骨頭壞死、髖關節骨折)。

5.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6.長期留置導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7.帕金森氏綜合症。

8.惡性腫瘤晚期。

(三)參保人生活自理能力障礙,評價指標達到中度及以上,且到醫療機構連續就診有困難的(生活自理能力評價指標詳見附件2《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日常生活能力評定量表》)。

(四)在建牀期間需要至少一名聯繫人(親屬或委託人)保持通訊和隨時聯繫。

第十條 參保人(或親屬)向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提出建牀申請,填寫《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牀申請表》,並在申請時攜帶其在醫療機構診療的相關資料,包括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相關輔助檢查報告。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根據收治條件及本機構服務能力確定是否建牀。確定予以建牀的,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應透過市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

參保人每次只能選定一家家庭病牀服務機構爲其設立家庭病牀。

第十一條 參保人家庭病牀期間因病情需要,須到本市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檢查、治療或購藥的,由家庭病牀服務機構開具他院檢查、治療或購藥的申請,參保人他院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回其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報銷。

第十二條 設立家庭病牀期間,參保人不得再在任何醫療機構同時住院治療,如因病情需要住院的,應及時辦理撤牀手續。未辦理撤牀手續的,住院後所發生的家庭病牀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設立家庭病牀期間,參保人不能同時享受普通門診統籌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病牀服務機構應及時爲參保人辦理撤牀手續:

(一) 經過治療和康復後,參保人病情得到治癒或明顯好轉,經責任醫師同意後可以停止治療或進行間歇性治療的。

(二)治療期間,參保人病情出現惡化,家庭病牀服務機構現有治療條件不具備,需轉上級醫院進行治療的。

(三)治療期間,參保人(或親屬)由於自身原因明確要求停止繼續治療或撤牀的。

(四)治療時間達到每一社保年度內治療期上限的。

(五)治療期間出現不符合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

第十五條 家庭病牀撤牀時,責任醫師或護士應及時指導參保人(或親屬)按有關規定辦理撤牀手續,並按規定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傳費用結算資料,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第十六條 家庭病牀達到撤牀條件,參保人本人不願撤去家庭病牀的,由家庭病牀服務機構請其簽約的上級醫療機構2至3名相關專科副主任及以上醫師評估,確認達到撤牀條件的,其所發生醫療費用從達到撤牀條件之日起由參保人個人自理。

家庭病牀達到撤牀條件,家庭病牀服務機構不及時撤牀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估,確認達到撤牀條件的,其所發生醫療費用從達到撤牀條件之日起由家庭病牀服務機構自理。

第四章 家庭病牀費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