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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採暖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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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採暖補貼標準具體是怎樣的?不少的北京市民對此比較關心,下面爲大家帶來相關的內容,以供各位作參考!

北京自採暖補貼標準

  (京政管字[2006]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透過,並經市政府批准,現予以發佈,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原《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京財行〔2003〕2082號)同時廢止。

  二ΟΟ六年元月十一日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進我市供熱體制改革,轉換居民住宅取暖費補助方式,理順政府、單位和採暖居民用戶三者關係,保證使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城鎮供熱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城[2003]148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覈對證明》(以下簡稱《覈對證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第三條 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以下簡稱自採暖),是指近年來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採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採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準與發放

第四條 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單位),須按如下程序爲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手續:

(一)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持對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建設或改造的批准檔案,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北京市小區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將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填寫的《申請表》登記備案後,向該管理單位提供《覈對證明》。

(三)自採暖居民住戶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年到所屬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領取經確認的《覈對證明》,《覈對證明》複印件無效。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各單位憑職工所持的《覈對證明》,按照《關於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計發及有關紀律規定等問題的通知》([2003]京房改辦字第078號)確定的住房建築面積補貼標準,按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向本單位職工計發(勞資雙方已有約定的除外)。

住房面積補貼標準(平方米)

60

70

80

90

105

120

補 貼 標 準(元)

900

1050

1200

1350

1575

1800

第六條 按照北京市房改政策,居民其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達不到標準而新增住房,且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可按照標準領取不足面積的自採暖補貼;居民有一處採用集中供暖的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標準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集中供暖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居民有一處採用煤爐取暖的住房,同時另有住房符合自採暖補貼範圍界定條件的,只能選擇居民冬季取暖補貼(即“煤火費”補貼)或自採暖補貼中的一種方式。

第三章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標準與發放

第七條 特殊羣體是指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鎮優撫對象、徵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須持有效求職證),和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經批准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其中包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退休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公益性組織安置的人員,城鎮臨時工以及原由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並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退休人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破產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困難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含離退休人員);老幹部部門管理的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的配偶。

第八條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的認定

民政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民政科申請補貼,由該民政科進行審覈、認定並報區縣民政局批准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申請補貼,由該社保所進行審覈、認定並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備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屬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補貼,由該上級主管部門審覈、認定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備案;老幹部管理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級老幹部管理部門申請補貼,並由該管理部門審覈、認定並批准備案。

第九條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標準

特殊羣體中徵地超轉人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其分戶自採暖補貼標準爲30元/平方米·採暖季·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採暖補貼標準爲12元/平方米·採暖季·人;其餘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標準爲15元/平方米·採暖季·人。

特殊羣體中優撫家庭按居住建築面積80平方米標準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住房補貼標準按離休幹部生前級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補貼。其餘特殊羣體按居住建築面積60平方米標準補貼;住宅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按實際居住建築面積補貼;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補貼,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發放方式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由審覈認定部門發放。

第四章 資金渠道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解決。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的自採暖補貼資金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和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自採暖補貼資金,按照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五章 各部門的職責

第十六條 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自採暖居民住宅管理單位送交的《申請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全額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特殊羣體救助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自採暖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房改部門負責對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標準的認定。

第十九條 建設部門負責對自採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人事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職工執行自採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部門、老幹部部門應爲各自負責的特殊羣體制定明確的自採暖補貼申請、審覈、備案登記及發放程序等相關細則,保證特殊羣體能按時足額領取自採暖補貼。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負責確定對自採暖補貼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四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違反國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自採暖補貼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費—職工宿舍取暖費”。

第二十六條 已實行供熱收費制度改革的區縣,按新的供熱收費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人員按中央和部隊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按各部門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原《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京財行 [2003]2082號)同時廢止。

拓展閱讀:

  政策問答:何種條件可以享受“清潔能源自採暖供暖費補貼”?

諮詢1:

何種條件可以享受“清潔能源自採暖供暖費補貼”?

您好,我持有《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覈對證明》。但房本名字是我母親,我單位辦事人員說房本上沒有我名字,無法享受補貼。請問按北京現行的清潔能源自採暖供暖費補貼標準,是否可以有這樣的要求,如果單位沒有補貼,是否可以找街道要求補貼,還是可以要求單位憑《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覈對證明》按標準給予補貼而無需房本上有職工本人名字?

解答1:

針對您信件中涉及的自採暖相關問題,根據《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回覆如下:

單位職工領取補貼應是產權人夫妻雙方。如果補貼領取人跟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產權人是其子女或父母,並且居住的住房是唯一的一套,那麼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單位也可以發放。企業職工的自採暖補貼資金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根據《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暫行辦法》要求,以下羣體也可以申領補貼:

民政部門管理的城鎮優撫對象、徵地超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須持有效求職證),和按規定已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經批准實行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其中包括: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註銷或吊銷營業執照企業退休人員,支援鄉鎮企業的科技人員,公益性組織安置的人員,城鎮臨時工以及原由街道、鄉鎮管理或個人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或人才服務機構存檔並辦理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退休人員)。

特殊羣體自採暖補貼由審覈認定部門發放,具體領取程序爲:

由民政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民政科申請補貼,由該民政科進行審覈、認定並報區縣民政局批准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自採暖特殊羣體,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鄉(鎮)社保所申請補貼,由社保所進行審覈、認定並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備案。

  (市城市管理委)

諮詢2:

對市非居民供暖收費如何規定的?

關於非居民供熱費用問題上我有兩個問題想諮詢一下:

1.我在京價(商)字[2001]372號檔案中檢視到有關供暖收費中有一條是“四、其它事項對供暖單層建築高度超過4米和簡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熱的加倍收費。如按使用面積收費,按以上每建築平方米、採暖季的收費標準除以0.75的換算係數計算。例如:燃油鍋爐供應居民供暖的收費標準爲每建築平方米、採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積收費,每使用平方米、採暖季價格爲30÷0.75=40元。”,我想諮詢一下對於單層建築高度高於4米加倍收費的定價是否4米高、5米高、6米高都是加倍嗎?還有就是對於每高一米的熱能損耗是否有合理的依據?加倍收費是否是根據層高熱量損耗計算出來的價格?

2.我看到2015年新出來了京發改〔2015〕2619號檔案,並未對層高有附加說明,是否還要按照之前的京價(商)字[2001]372號檔案執行,還是統一按照新出來了京發改〔2015〕2619號檔案執行非居民供暖收費,按建築平米收費計量?

解答2:

根據京價(商)字[2001]372號文的規定,對供熱單層建築高度超過4米(不含4米)部分對應的供熱面積和簡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熱的加倍收費。您提到的5米高、6米高,要求是一致的。《關於調整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5〕2619號)規定:本市城六區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爲42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其他區域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爲40元/建築平方米·採暖季,爲本市非居民供熱按面積收費價格標準,當建築層高超過4米時,仍按雙倍價格標準執行。

  (市發展改革委)

諮詢3:

冬季供暖不在京,是否可以減免部分費用?

我有兩個問題想諮詢:

一、我在方莊居住,冬季供暖期間不再北京,是否可以向東北那樣“報停”?只交一部分費用。

二、房產證上寫的86.95平方米建築面積,其中包括10.3平方米的敞開式陽臺。這個陽臺也要交供暖費?

解答3:

《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第十八條規定:

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經與供熱單位協商,就暫停供熱時間、交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可以由供熱單位暫停供熱。您小區如果屬於所在區統一公示的熱計量收費小區,可以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價格進行熱費結算,基本熱價按照建築面積徵收,計量熱價按照用熱量徵收,若減少用熱,可透過溫控裝置調節,並保證室內採暖設備防凍。

按照原北京市物價局《關於調整我市民用供熱價格和熱電廠熱力出廠價格的通知(京價(商)字[2001]372號)》的規定,本市供熱價格標準是按照建築面積計收的,如果按使用面積收費,按每建築平方米、採暖季的收費標準除以0.75的換算係數計算。關於房屋建築面積的有關問題,可諮詢房屋測繪部門和產權發證機關。

  (市城市管理委)

諮詢4:

自取暖的商品房,怎麼申請低谷電價?

我在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購買了商品房,是自取暖方式。我自行購買了掛牆電暖氣片(碳晶壁暖)採暖。請問應該去哪個部門申請冬季取暖時節的低谷電價,需要什麼手續和資料?

解答4:

經與供電公司聯繫,目前自取曖低谷電價相關政策還沒有正式出臺,相關自取曖用戶戶數調研工作正在進行中。

  (海淀區)

諮詢5:

公房單位居民怎麼解決採暖問題?

我居住在石景山區五里坨東街煤臺子,今年石景山區已基本實現無煤化,但未被改進的平房居民這個冬天將無法取暖,從街道得知今年政府發改委通知將不進行去年及前年集體從街道購買的清潔型燃煤,然而現在北京市也已經買不到個人賣的散煤,我們用的電是私人電,供電局因無電源接點的問題十幾年沒有解決,不但價格昂貴1.7元每度,而且電線老化功率達不到,冬天根本無法達到可以使用取暖設備的條件。不知道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解答5:

五里坨東街煤臺子所住居民是北京鐵三局四處職工,屬於公房單位。按照北京市“煤改清潔能源”相關政策,公房單位沒在政策覆蓋範圍內,並且相關部門前期對該處進行過調研,此處不符合“煤改電”條件。爲確保公房單位居民今年冬季正常取暖,前期區相關部門召開多次調度會,針對公房單位居民用煤情況,相關部門與轄區公房單位聯繫,由公房單位採取相關措施,實行無煤化。

  (石景山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