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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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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有什麼區別?爲了解答大家的困惑,下面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一、僱主責任險的基本特徵

僱主責任險的承保風險是僱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職業病遭受人身傷害而引致的企業應對僱員承擔的賠償責任。

我司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基本等同於工傷事故風險,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和法律費用,醫療費用賠償範圍不超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傷殘賠償比例表明確了1到10級傷殘的賠償標準。

二、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異同

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我司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責任範圍相同,但賠償標準相異。

兩個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均爲工傷事故,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中第十四條列明的認定爲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列明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兩個保險的賠償內容和標準不完全相同。我司僱主責任險的賠償項目如上所述,包括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用、醫療費用及法律費用;死亡賠償金按照保單規定的昀高固定金額支付,傷殘賠償金按照1到10級傷殘的不同賠償比例與傷殘賠償限額相乘支付,誤工費用一般按實際工資額支付,醫療費用則在符合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和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內據實支付,法律費用根據實際產生的法律費用支付,各賠償項目的賠償額不超過各自賠償限額,各項賠償額累計不超過每人累計賠償限額,具體賠償額度的高低與投保時的賠償限額約定相關。

兩個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均爲工傷事故,即《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中第十四條列明的認定爲工傷的七種情形和第十五條列明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而工傷保險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相對固定。根據 2010年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事故的賠償分爲兩部分:一部分由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也即通常所稱的“工傷保險”;另一部分由僱主自負,一般我們稱之爲“補充工傷保險”。(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待遇”)

由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的賠償項目包括:未達到傷殘級別或評殘前的工傷治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安裝假肢等輔助用具費用、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轉院所需交通和食宿費;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1-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後的5到10級傷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由僱主自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未達到傷殘級別或評殘前,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通常不超過 12個月,特殊情況下延長不超過 12個月),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支付護理費;評殘後,5-6級傷殘津貼,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 5-10級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 3個月的工資。這些賠償項目由企業承擔,不在工傷保險基金統籌支付之列,應由企業另行購買保險轉移這部分風險,一般我們稱之爲“補充工傷保險”,其中較大部分賠償集中在5到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目前我司補工僅承保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可知我司僱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範圍與工傷保險統籌支付與企業自負部分有很大重疊。

拓展閱讀:僱主責任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的討論

題引:

最近幾年,政府大力向企業推廣工傷保險,據說由於沒有賠償上限,且是政府推廣,所以很多企業不再投保僱主責任險。我想了解一下,這兩個險種究竟有什麼區別?我所知道的是,工傷保險不能取代企業對員工的責任。是這樣嗎?

回覆:1

僱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保險概念呵!!!

第1,僱主責任險屬於商業保險,適用《保險法》;工傷保險屬於強制實施的社會統籌保險,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用人單位、機構必須繳納,員工不繳納,它適用“社會保險法規”和《勞動法》。

第2,僱主責任險的名稱很容易使人誤解,這裏的稱呼很大程度上忽悠了所有的人,最大的問題就是老百姓嘴裏都喊叫“僱主責任險”,但實際上有的用人單位投保時卻是將員工確定爲被保險人,那麼這時的所謂“僱主責任險”,實際已經不是了,它在法律上多次被法院界定爲給員工的福利,並不能免除保險賠償後剩餘的員工治療費用的支付,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還有直接的、毫無推脫的法律責任;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是僱主自己,那麼保險公司將在賠償限額內就僱主的賠償責任予以賠付,這時的保險,乃地道的“僱主責任險”(此論點應該是弄混了團意外保險)。

工傷保險是在工傷得以認定後,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在合法範圍內予以支付治療等費用,但這並不免除僱主在社保經辦機構支付範圍外的工傷賠償(社保不是對所有《工傷保險條例》確定的工傷待遇予以支付),如:傷殘補助金等。

第3,受傷員工如果是因爲第三方侵權原因造成受傷的,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顯示,多個地方法院都支援了工傷員工可以獲得基於工傷和人身被侵權的雙份賠償。

回覆:2

兩者有差別,也有重合。

工傷是法律強制的,僱主責任險是商業保險。

曾經做過一個詳細的比較,有機會和大家共享。

回覆:3

說一下,工傷,工傷補充,僱主責任,團意之間的區別:工傷是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來制定的法定保險,只負責一到十級的工傷認定傷害,具體的賠付標準每個省不同,被保險和受益人爲員工及其法定受益人。工傷補充也是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傷殘評定等級,不過只承保五到十級,賠付標準每個公司不同,被保險和受益人爲員工及其法定受益人。僱主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比工傷及工傷補充都要寬,沒有達到傷殘比例的,也可以在意外醫療中賠償,傷殘等級是中國銀行下發的傷殘賠付表,一般只有一到七級,可以擴展到十級,認定工傷的範圍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一致,也可以用各種擴展條款加大保險範圍,被保險人一般是與員工有勞動僱傭合同的企業,被保險人一定是企業,最後能拿到錢的也是企業。團意險的範圍最寬,傷殘等級和僱主責任險一樣,都是一至七級,可以擴展到十級,24小時有效,不分上下班時間,被保險人爲員工,如果員工簽訂賠款委託書,賠款也可以由企業代收,不過如果員工死亡,受益人爲其法定受益人(一般不能明確受益人),因爲死了不能籤委託書。團意險與僱主責任的區別:僱主責任險有誤工費,團意險只有住院津貼(某些公司爲了做業務,團意也違規附加誤工費)。僱主責任險能保職業病,團意沒有。團意其實是企業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如果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付給員工後,員工也有權利向企業索賠,僱主責任險,是企業賠付給員工後,由保險人再賠付給企業,員工無權再向企業提請索賠(除非企業賠給員工的錢不夠多)。

回覆:4

本人覺得僱主責任險的條款非常沒有指導性,特別是對理賠方面沒有做出明確的指導。第一,對於死亡賠付,因爲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所以工傷保險、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都應該按照足額進行賠付;第二,對於住院補貼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的賠償,工傷保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都承保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賠付?按照損失補償原則,僱員獲得補償的金額不應該超過正常工作時的工資額,上述三個保險的賠款如何操作,條款中沒有明確說明。按照比例賠付?不合理,因爲工傷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不能按比例折算;工傷保險賠付後不足的部分再由商業保險賠付,沒有理論根據,客戶難以接受,畢竟保險合同是以條款作爲準繩。第三,對於醫療部分也存在同住院補貼同樣的難道。

本人認爲,要解決上述問題,就是透過特別約定的方式完善條款內款,指明事故發生後處理品的標準,在理賠時纔會有思路,也容易使客戶滿意。但是行業內很少這樣操作。

回覆:5

現在很多僱主責任險都擴展24小時COVER和24小時PA,感覺就是意外險+職業病險~~

實際理賠的時候,我這裏一般都先讓被保險人進行工傷索賠,由於工傷保險也是交了錢的,被保險人一般都會主動配合,工傷不能賠付或者賠付以後餘下的部分就由保險人負責,但有些保單又以工傷標準爲賠付依據,工傷不賠保險人也不賠,這就爭議很大……僱主責任險究竟是工傷保險的補充還是代替品?說不清楚啊。

另外,僱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僱主,但現在新保險法出來後,如果僱主沒有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話,僱員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了~~要注意。

回覆:6

個人觀點:

1、僱主責任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是工傷保險的補充,因爲工傷保險的賠償限額比較低,就現在的情況來說,不足以補償員工損失;

2、醫療費用在賠償限額方面可以補充,但在賠償項目上無法補充,因爲工傷保險和僱主責任險對於醫療費用的賠償都是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和項目(至少三大家的條款是這樣的),也就是說,一旦發上保險事故,工傷保險和僱主責任險中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費用,無法賠償,企業要承擔,在這個方面,企業投保僱主責任險無法轉移這些風險;

3、我曾經找過許多法律條文,好像僱主對員工的賠償責任,沒有哪個法律明確規定是否承擔(即使實際上都要賠)、怎樣承擔。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又把勞動關係除外了,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法律空白。

4、有些特殊羣體無論是僱主責任險還是公衆責任險都無法納入保險,比如臨時爲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如某企業因爲裝修發生圍牆倒塌壓死了施工人員,再比如某企業請的爲大廈清洗的人員發上意外摔死,這些都是有實際案例的;但此類事故企業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考慮短期意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