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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生育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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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生育保險如何規定?

《勞動法》對生育保險的規定

《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爲宗旨。

《勞動法》的頒佈實施,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視和深切關懷,顯示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勞動法》中除規定了女職工與男職工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之外,還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和開展生育保險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第七十條指出:“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其中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緻殘或者職業病;(4)失業;(5)生育”。

《勞動法》對生育保險的上述規定,說明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一樣,是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一個組成部分,從而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