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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裁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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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僅對裁員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對裁員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裁員並非是企業想裁就裁的。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僅限於四種: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裁員的規定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至於裁員程序,《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