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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途中病亡屬於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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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午餐途中病亡屬工傷

員工午餐途中病亡屬於工傷嗎?

公司員工在去食堂午餐的途中發病身亡,公司不服社保部門的工傷認定提起訴訟,該案經法院終審認定應屬於工傷。近日,武漢中院通報該起特別的工傷案例,稱此判決結果屬於“三工”規定的延伸範圍,體現了法律對員工的人文關懷。

進餐途中病發身亡

48歲的周某生前系武漢某設計公司副總,2012年9月13日中午下班前,他去食堂進餐途中突發顱內出血,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周妻餘某認爲丈夫應屬工傷死亡,向社保部門申請認定。

經社保部門調查,該公司承租某高校後勤大樓二樓辦公,周某臨近中午下班時突發疾病,地點正在大樓的一樓處,周在事發過程中無過錯,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不予認定爲工傷的除外情形,社保部門遂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

因該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周妻無法向社保部門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向該公司主張,遂發生爭議。

法院兩審判工傷成立

死者所在的公司不服,於去年9月將社保部門訴至江漢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定,公司應對周某不屬工傷負有舉證責任。公司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突發疾病時不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周某行至公司一樓處,已發病嚴重至無法直立行走,但因此時與其中午下班時間僅相差幾分鐘,不足以認定周某發生不適、胸悶、頭暈等輕微症狀即突發疾病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且周某前去午餐是滿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視爲其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合理必要延伸,社保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合情合理。

今年1月,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工作進餐等事故應定工傷

近日,主審法官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通常職工只有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簡稱“三工”)發生事故傷害才認定爲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偏向於保護職工的上述法定利益和合法權益。

該法官進一步指出,但在實際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爲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範圍,如進餐、如廁、飲水等滿足人體基本生理、生活需要過程中發生事故,且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除外情形的,亦應認定爲工傷。“如此判決,體現了《工傷保險條例》的人文關懷,這也是立法宗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