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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公費旅遊意外摔傷致殘屬於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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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公費旅遊意外摔傷致殘 公司應按工傷賠償

職工公費旅遊意外摔傷致殘屬於工傷嗎?

王先生是煙臺某公司業務員,因業績突出曾多次被評爲優秀員工。今年9月,公司出資安排王先生隨一家旅行社外出旅遊。旅遊期間,王先生在登山時不慎滑倒,導致左腿摔斷,雖花去3萬多元醫療費,但仍落下九級傷殘。事後,王先生曾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但被告知公司並沒有爲他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認爲王先生受傷發生在出遊途中,不能構成工傷,且王先生已從旅行社獲得了相應賠償,不應再要求公司承擔責任。王先生諮詢:公司的說法合理嗎?該怎樣維權?

律師答覆: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應該對王先生進行工傷賠償。

公司安排公費旅遊,雖不同於因公出差,但也屬於公司行爲。因爲這種安排,除了是讓優秀員工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調動員工積極性、激發員工工作熱情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即與工作存在密切關聯,構成特殊性質的工作安排。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另外,公司不能因旅行社已經賠償而拒絕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即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獲得來自工傷、第三者責任的雙重賠償。旅行社對王先生作出的賠償,並非基於工傷,這也就決定了公司不得因爲旅行社已經賠償而推卸自身責任。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即公司必須對自己的違法行爲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