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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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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詳情如下:

瀋陽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瀋陽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各市人民政府,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遼各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16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範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範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企業: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O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機關事業單位: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O元。

2、其他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掛鉤調整

企業:

1、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按百分之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

退休(職)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按百分之3.4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O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調整後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啓動後,按相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結算。

四、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體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係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作爲當前最重要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儘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16年9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16年8月25日

拓展閱讀:養老金計算方式

養老金怎麼算總共分三步

以企業退休職工張某爲例,他1983年1月參加工作,2013年6月退休,繳費未中斷。

第一步:定額調整部分對號入座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定額調整規定,張某在“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和五七家屬工”範圍內,因此定額調整部分他每月增加78元。

第二步:掛鉤調整按繳費年限計算

掛鉤調整要求爲,“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張某1983年1月參加工作,2013年6月退休,繳費未中斷。繳費年限先算年、再算月,爲30年零5個月,不足1年按1年計算,所以,繳費年限爲31年。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張某可增加31元,(31×1=31)。繳費年限超過15年,每滿1年再增加1元。張某可得16元,((31-15)×1=16)。這一項目合計張某可漲47元(31+16=47)。

自去年,掛鉤調整中就增加了“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領取的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爲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張某統籌內養老金爲1950元,該項目張某應漲9.75元,(1950×0.5%=9.75)。根據“見分進元”的原則,張某可漲10元。

這一步,張某可漲57元(47+10=57)。

第三步:艱苦邊遠、高齡人員對號入座

調整中,對高齡和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人員均有不同程度的傾斜。假設張某在艱苦邊遠地區人員的退休範圍內,他可再增加5元。

以上三步合計,張某一共可以增加140元(78+57+5=140)。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步驟與企業相同,退休人員可參照以上步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