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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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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已經調整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山東省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各中央駐魯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爲:
繳費年限增加額(元/月)
15年及以下25
16年-20年41
21年-25年52
26年-30年63
31年-35年74
36年-40年85
41年-45年96
46年及以上107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爲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係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係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75週歲和80週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週歲和80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係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係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檔案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檔案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檔案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範、基礎資訊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