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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深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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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近日出臺《關於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天津深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制度改革

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本市近日出臺《關於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進一步跟進全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步伐,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制度改革,透過全面實施社會化待遇發放,助力工傷職工及時享受待遇,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待遇不間斷,並加大工傷保險費依法徵繳監管力度,助推本市企業轉型升級,力促用人單位參保繳費不間斷。據悉,《通知》主要推出三項保障措施,保障職工享受待遇與企業繳費“兩不斷”。

一是繳費中斷、待遇不斷。明確用人單位因故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1-4級在職和全部退休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保障已納入本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基金長期保障不間斷。

二是企業註銷、待遇不斷。明確企業因關閉、破產等原因辦理註銷手續時,工傷職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對1-4級在職和退休工傷職工後續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保障職工工傷待遇社會化發放不斷。同時,對5-10級應享受一次性補助的在職工傷職工,在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是待遇脫鉤、繳費不斷。落實待遇脫鉤與強化依法徵繳並重,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保兩類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加強社會保險費依法徵繳工作,防止出現工傷保險待遇脫鉤後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工傷保險費的現象,保障用人單位繳費不間斷。

天津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