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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哺乳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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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自身素質提升,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規定,那麼,你知道安徽哺乳假規定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徽哺乳假規定,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徽哺乳假規定

安徽哺乳假規定

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另外,領獨生子女證將增1個月津貼,具體要求如下:

按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部分情況還可增發生育津貼,這些情況包括,分娩時出現符合醫學指徵的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按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3個月以下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月生育津貼標準爲本人生育或者流產、引產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額。繳費不足 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的月平均繳費工資額計算。

延伸閱讀

安徽產假規定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假期

1、產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二)女職工妊娠期間的待遇

1、妊娠七個月後,給予每天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安排夜間工作。

2、妊娠未滿七個月,不能勝任夜班工作的,可憑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酌情照顧不上夜班。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假休息,工資以不低於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4、女職工妊娠期間,應按有關醫療保健機構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所花費的`時間作公假處理。

5、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縣(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的待遇按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規定辦理。

注:

合肥市職工個人申領生育津貼時需提交下列材料:職工本人身份證;計劃生育有關證明;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受委託代爲申領的被委託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一般情況下,經辦機構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將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將覈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並支付有關費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也將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部門在審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和病情證明的,定點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公務員哺乳假時間規定

一、男職工陪產假多少天

基本在7-20天之間,因爲考慮多重情況,女士懷孕需要照顧,所以男士也有產假可以休,叫做陪產假,各地區陪產假時間不同,但基本都在七到二十天左右。

關於男士爲什麼休產假理由如下:男子休產假好處多多,第一有利於產婦和嬰兒的健康;第二有利於新生兒發育;第三有利於建立和諧的社會關係;目前全世界共有70個國家爲父親提供帶薪陪產假期,其中,德國比較慷慨,給初爲父母的員工放14個月的帶薪產假,休假工資最高可達日均工資的65%.挪威爸爸可以休帶薪產假14周,期間平均工資爲原來的90.8%。

二、女職工產假有多少

1、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透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2、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三、公務員哺乳假時間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條 爲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九條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這是國家規定的福利,只要是女員工都可以享受的。

哺乳假規定

爲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此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時間一分爲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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