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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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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是指產後產婦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

產後哺乳期假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假,針對的是對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所給予的一種假期。哺乳假,嚴格意義上分爲哺乳時間和哺乳假。

一、關於哺乳時間

1、哺乳時間。哺乳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即哺乳期女職工,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至於每天的1個小時是當天一次性使用,還是分成兩個半小時使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協商。實務當中,也多采取每天晚上班1個小時或者提早下班一個小時的方式處理。部分地方規定中,也有突破,比如經過醫院醫院診斷爲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授乳時間/哺乳期,這個要看地方的具體規定。

2、哺乳時間的工資待遇。雖然國務院在2012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刪除了原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裏的“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內容,但是考慮到哺乳時間的規定,本身是在勞動時間裏安排的,所以,哺乳時間還是按勞動時間計算,不扣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失效

第九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關於哺乳假

1、哺乳假。哺乳假是針對哺乳期女職工所給予的休假。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哺乳假的規定,各地的規定也各不相同。例如:

浙江: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上海: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江蘇: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因此,哺乳假是經過單位批准,可以給予的一種假期,但是一旦批准了哺乳假,對應的要發放哺乳假工資。

2、哺乳期工資。哺乳期工資,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都要看地方的規定。例如:

浙江:休半年哺乳假的,發本人工資的80%;休一年哺乳假“有條件的單位”“工資照發”;企業按照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發放;若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以及實行計件工資的,工資應按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爲基數計發;當然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上海: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若女職工仍有困難,繼續請哺乳假,不超過一年的,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有點看糊塗了吧,對各地不同的工資發放標準,不方便點評,總之一句話,哺乳假要發工資,同時算工齡。順便把哺乳期也說下,女職工在哺乳期,有特殊保護,包括不得安排加班、不得安排夜班、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不得以哺乳期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到哺乳期結束。

女員工哺乳期的法定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相關問答:

1.哺乳期可否延長?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15條,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2.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能因女職工沒有參加勞動降低其工資嗎?

不能。現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3.產假期間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工資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