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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班期間哺乳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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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間哺乳假規定: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上班期間哺乳假規定,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新上班期間哺乳假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26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2、《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9條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5、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6、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答: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7、本規定發佈前哺乳期有十個月的,也有十八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8、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9、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9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規定精神,哺乳期應爲12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1週歲。

女員工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除女員工存在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且女員工在哺乳期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

【拓展內容】

假期時長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爲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哺乳安排

如果離家比較近,可在將哺乳時間一分爲二,午休時提前半小時回家餵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時回家喂寶寶,加上夜間的幾次餵奶,基本上就能滿足寶寶的需要了。如果離家遠,可以事先將母乳擠出儲存好,請家人代喂一到兩次,晚上回到家再餵奶。

請假案例

某金融企業職員李女士向本報反映:我的孩子是雙胞胎早產低體重兒,產假結束時我向公司申請哺乳假,但未獲批准。我多次到公司申請病假,並提供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駁回病假申請,並多次暗示我主動辭職,我沒有同意。4月中旬,公司稱我沒有履行請假手續,擅自不到公司上班,按曠工處理,並記過處分,在全公司公示。但在處分通知作出前,公司並沒有與我進行任何溝通、說明或警告。

我想諮詢:公司以我提供的證明不符合規定爲名,不批准我請哺乳假,是否合法?如果公司以曠工爲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我不服記過處分,應該如何申訴?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爲用人單位可以爲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本案中,雖然李小姐休哺乳假的申請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批准,因此哺乳假並不成立;但是鑑於李小姐請假的事由是客觀存在的,具有合理性。因此,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不批准哺乳假,但是並不能否定李小姐因爲客觀的家庭原因請事假的權利。因此,公司是不能以“無故曠工”爲名處罰李小姐的。

本市的《辦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各地做法

2012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規定,女職工每天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不過,實施以來,不少女職工都享受不到,很多媽媽抱怨,一小時連路上來回都不夠。2014年1月24日,江蘇政府法制網上發佈《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將每天的哺乳時間從一小時延長到了兩小時。一旦正式實施,對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媽媽們絕對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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