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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入社保背後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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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部分省份將年終獎計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引發爭議下面就一起看看本文《年終獎入社保背後的焦》。

年終獎入社保背後的焦慮

年終獎入社保背後的焦慮

心疼當期收入減少的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者不滿意:本來工資就不高,再從年終獎裏劃掉一筆,入社保豈不變成了降收入?爲什麼很多企業不把年終獎、股權、期權收益通通計入繳費基數?

參加企業養老的人也不滿意: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原本就比企業高一截,年終獎納入後,未來差距可能更大,改革真的是要縮小差距嗎?

不同地方的參保者更免不了做比較:爲什麼有的省份沒提年終獎的事兒,是不是自己所在的地方養老基金不夠用了?

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影響並不複雜:當期收入降低、未來養老待遇提高,對參保者總體上不構成利益的減少。小細節引來大動靜,背後指向不同人羣對養老保險的公平焦慮。

促進公平,是養老並軌的最大意義所在。此前養老“雙軌制”屢遭詬病,主要是由於“制度軌道”不統一。並軌後,人人要繳費,繳費比例一致,退休待遇計發辦法一致。有了統一的制度安排,養老公平就有了制度基礎,改革因此贏得最大共識。

此次部分省份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恰恰觸動了人們對制度不一致的擔心。這一風波提醒政策制定者,在大的制度並軌後,還要力爭在操作中尺度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實現公平。一方面,操作辦法要立足“全國一盤棋”,不同省份、大中小城市,在繳費基數、項目選擇上應當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並做到公開透明。另一方面,要正視多年來企業參保員工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最終影響養老金替代率的問題,完善實施細則,使繳費基數的確定更接近真實的繳費能力。

一談到繳費人們就緊張,也反映了對社保的糾結。多繳多得,這道理講了這麼多年,誰都明白。但現實生活中,那些日子過得不太寬裕的參保者,寧願先管眼下。去年以來,爲降低企業成本壓力,我國兩次下調企業繳納的社保費率。實際上,類似的壓力對參保者個人同樣存在,年終獎計入繳費基數也由此引起不小的情緒反彈。化解這種糾結,有必要在明確繳費基數的同時適當控制基數、降低費率,增加公民的獲得感,也讓所有參保者願意據實繳費。

相關解讀:年終獎隱藏的奧祕

1.年終獎性質:員工參與利潤分配

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但不能要求企業發放年終獎。年終獎可有可無,可多可少,並非企業對員工的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看,願意爲員工付出年終獎的企業都是充滿善意的。會計做賬時把年終獎當作成本費用,這是曲解了年終獎。我更願意相信年終獎是股東在討好員工,允許員工一道參與利潤分配。

2.年終獎發放:體現企業的留人策略

年終獎發放模式各有千秋。大型外企和國企很簡潔,年底或來年初一次給付,以春節前結清的居多。大型民營企業發放年終獎就很策略了,譬如,華爲的年終獎在次年三季度才兌現,萬達的年終獎需分幾次兌現。在拿到年終獎之前提出離職,有的企業明確規定不再發放年終獎。即便年終獎照發,一般也會要打些折扣。總以爲年終獎可以抑制員工的離職衝動,發放時讓你望眼欲穿好、欲棄不忍,企業家的留人策略就算成功了。

3.年終獎預提:符合條件可以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年終獎可以在發放時作爲費用,也可以先預提後發放。企業在年末計提但未發放的年終獎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這要分兩種情形看:

1.如果彙算清繳前實際支付了,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2.如果彙算清繳前未支付,對不起,所得稅前扣除不了。

稅務的這一規定應該算是仁慈的。鑑於此,企業應根據利潤情況用好這一規定,儘量把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往後移。

4.年終獎個稅:一年只能一次優惠

月薪超過3500的(不含五險一金):所得年終獎÷12 ,然後再乘以對應的稅率就是要交的個稅了。月薪不超過3500的(不含五險一金);要先拿出年終獎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3500,然後在所得年終獎÷12,再乘以對應的稅率就是要交的個稅了。

計算年終獎個稅時,可視作把年終獎單獨作爲一個月的工資,但有優惠,體現在年終獎的總額除以12後確認稅率。但這樣的優惠一年只能有一次,出現第二次時,獎金併入工資計算個稅。

5.個稅擺烏龍:多發一元,個稅多千元

年終獎在拐點會出現多發一元,個稅多千元的奇觀。更傳奇的是,如此違背常理的政策居然一執行就是許多年。其間有過質疑,有過嘲諷,有過建議,但一切最後歸於沉寂。

許多朋友對年終獎多一元,個稅多千元不理解,解釋如下:

1.終獎個稅計算似與月工資個稅計算相同,實則不同;

2. 年終獎個稅稅率根據獎金總額除以12後確定;

3.問題出在速算扣除數,年終獎個稅的速算扣除數比照月工資個稅的速算扣除數,但沒有乘以12;

4.年終獎個稅在檔際間會出現了斷裂,致顯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