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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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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以下是本站社保欄目準備的2017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歡迎參考借鑑!

2017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

  2017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爲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覈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於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餘部分併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覈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覈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爲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人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