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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關於建立城鄉一體失業保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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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的相關單位表示,爲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政策,加大失業幫扶力度,提升我市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水平,我市擬定了《關於建立城鄉一體失業保險制度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平湖市關於建立城鄉一體失業保險制度的通知

平湖市關於建立城鄉一體失業保險制度的通知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中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含非本市戶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

二、繳費辦法

上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爲其全部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所有職工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個人部分費用,做到應保盡保。對已在上述單位就業並已參加失業保險,但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個人部分費用的職工及非本市戶籍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從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個人部分費用。

三、待遇計算辦法

(一)職工個人繳費滿一年以後失業的,其享受待遇期限與個人繳費以前的享受期限分段計算並相加。即其個人繳費前,按不低於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40%計算,餘數不滿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其個人繳費後,按城鎮職工規定計算,合併後的'享受期限最長爲24個月。

(二)個人繳納不滿一年,單位繳費已滿一年失業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可以按原農民合同制職工身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但需個人提出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方可一次性支付;暫時不領的,繳費記錄按現行政策規定給予保留。

四、失業管理辦法

(一)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繳費以後失業的,其繳費時間的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就業、失業登記手續,失業保險待遇支付辦法及失業人員管理辦法等參照《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享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髮放原則上按現行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發放;對確實有困難,經本人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後,可以選擇以下辦法之一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政策規定將失業保險金轉移到戶籍所在地,根據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領取;

2.按原農民合同制職工身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