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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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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獲得,此宅基地無年限限制。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海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歡迎瀏覽!

海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檔案

海府〔2016〕1號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我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已經十五屆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範農村住宅建設,根據《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區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證明,建設本戶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區政府應明確各鎮、各部門管理職責及範圍,有序組織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實施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必須遵循規劃引領,有序建設;依法合規,簡便高效;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節約集約,一戶一宅;統一風貌,凸顯特色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劃及報建要求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以“多規合一”工作爲抓手,組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或整治建設規劃,經區政府批准後作爲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審批依據。農村宅基地建房選址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築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海南省鄉村特色民居建築方案圖集》《瓊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築圖集彙編》等標準圖集方案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推薦的建築設計方案。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爲單位選用一種建築風格造型,開展建築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範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原則上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築密度一般不得大於70%,建築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築高度控制16米以內。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徵收範圍且徵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莊已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

(三)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

(四)佔用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文物保護控制紫線、綠地範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等規劃用地範圍內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 建房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