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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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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的養老保險單位一直繳納至2009年10月,從11月離職後未就業也未繼續繳費養老金。2015年4月又重新就業,我可以不補繳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養老金,直接從2015年4月開始繳納嗎?

答:一、可以,養老金繳費是累計計算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也有規定: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對你的退休待遇有影響。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帳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由此可以確定,退休後的養老金多少是和累計繳費年限有直接關係的,如果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不補繳,那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就少5年多,這將直接影響你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