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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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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築業農民工按項目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

河北省建築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建設項目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8月26日,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安監局、省總工會聯合印發通知,就我省建築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方式、基金保障、費率確定、待遇支付等做出政策規定。

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參保

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爲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相關業務。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開設“項目參保”綠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務。

尚未參保的已開工在建項目須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已經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本地區原繳費辦法執行。未實行按項目參保的地區,暫按項目工程總造價(合同價款)的1.0‰覈算繳費基數。

省人社部門根據上年度按項目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按工傷保險費率調整的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項目參保繳費比例。

按項目參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總造價的,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

本通知印發時已經開工在建的項目,尚未參加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應當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剩餘工程量合理確定剩餘合同價款和剩餘工期,按本辦法規定的繳費標準覈算工傷保險費並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到經辦機構及時補辦工傷保險手續。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建築施工企業用工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後,應在24小時之內向參保地人社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及時出現場調查。在發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時,參保單位進行工傷認定時要提供向安監部門進行事故備案或報告的材料。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保險的待遇支付,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按項目參保的工傷待遇,其核定統一採用工傷發生時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爲基數。

按項目參保的,建設項目結束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或實行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