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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醫療保險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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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昨日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市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徵繳比例及起付標準。

關於調整醫療保險徵繳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宋茲慶介紹說,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一直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近年來,我市宏觀經濟形勢日益複雜,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參保患者數量、醫療需求卻不斷增長,醫保基金支付壓力和缺口逐漸顯現。爲實現醫療保險政策的科學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在“保基本”的前提下調整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調整徵繳比例

全市所有用人單位以職工上月工資總額作爲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7%的比例繳納(之前的徵繳比例爲6.5%)。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下崗失業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按《朝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調整起付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起付標準按三、二、一級醫院分別調整至職工700元、400元、300元,居民600元、300元、200元。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兩次及兩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標準降至100元止。

參保人員批准到市外醫院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首次爲本市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的2倍,即職工1400元,居民1200元,年度內兩次或兩次以上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依次下降400元,直至降至200元止。

門診大病、慢性病門診就醫購藥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本次調整後的起付標準執行,即職工700元、居民600元。

調整待遇等待期

新參保單位(含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含農民工),自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30天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12個月以上,視爲重新參保,自繳費之日起,30天后享受待遇。

城鎮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90天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並於每年第四季度(10、11、12月)到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繳納地點預繳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斷繳費12個月以內,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30天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12個月以上視爲重新參保,自繳費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

城鎮居民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並於每年10、11、12月到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繳費地點預繳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逾期未繳的,中止享受待遇,中斷繳費12個月以內,自繳費之日起30天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12個月以上,視爲重新參保,自繳費之日起,90天后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