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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機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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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省農業廳下發關於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以下是湖北省農機補貼政策,歡迎參考!策

湖北省農機補貼政策

湖北省從2015年開展農機報廢更新工作,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對農民自願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方案明確,報廢對象爲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補貼對象爲依法報廢舊機具且購買新機具的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者;拖拉機補貼標準爲500元至10000元,聯合收割機補貼標準爲3000元至18000元。

爲了預防倒賣舊機具行爲,方案還提出,農機回收單位應具備拆解人員、設備、場地等條件,對回收的農機建檔登記,還需安裝監控設備。縣市區農機部門透過遠程視頻監控和現場抽查方式,對報廢機具拆解進行監督,對回收拆解不規範的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處理,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資格。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機)局(委、辦):

爲做好我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全面提升農機裝備水平,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結合2016年我省試點實施情況,我們制定了《湖北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及時向省農機局反饋。

聯繫人:秦建巍電話:027-87664875

郵箱:

  湖北省農業廳

  2017年3月15日

湖北省2017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實施方案

爲推動農機節能減排,鼓勵引導農機所有者報廢更新,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保障農機安全生產,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0〕22號)和《農業部、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133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政策導向、農民自願、國家扶持、方便高效、促進更新”的原則,加快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和升級換代,引導節能環保、先進適用、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對農民自願報廢淘汰老舊農機且購買新農機的給予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全省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縣(市、區),有意願開展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應制定本地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報所在市(州)農機部門審定後發佈,再啓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

三、報廢及補貼對象

(一)報廢對象: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補貼對象:依法報廢舊機具且購買新機具的'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申請享受農機報廢更新補貼。

四、回收單位確定

承擔農機報廢的回收單位(以下簡稱農機回收單位),由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以公開、擇優的方式確定,在當地主流媒體和農業(農機)部門門戶網站公示7日無異議後,向省農機局報備、掛牌(附件1),並向社會公佈其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資訊。

農機回收單位資質:二級以上(含二級)的農機維修點;商務部門認定的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供銷部門再生資源公司。

回收單位數量確定:以當地農機保有量爲依據,5萬臺以下的縣(市、區)可確定1-2家回收單位,5-10萬臺的縣(市、區)可確定2-3家回收單位,10萬臺以上的縣(市、區)每增加5萬臺可增加1家回收單位,每縣(市、區)不超過5家回收單位。

農機回收單位不得由農機經銷企業的法人代表與家庭成員或實際出資人與家庭成員舉辦。

五、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標準,按報廢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機型和類別確定,變型拖拉機按同馬力輪式拖拉機標準實施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拖拉機

機型

類別

補貼額(元)

手扶

拖拉機

皮帶傳動

500

直聯傳動

800

輪式拖拉機

(含變型拖拉機)

20馬力以下(含)

1000

20-50馬力(含)

2500

50-80馬力(含)

5000

80-100馬力(含)

8000

100馬力以上

11000

履帶拖拉機(不含輕型履帶拖拉機)

10000

(二)聯合收割機

機型

類別

補貼額(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喂入量0.5-1kg/s(含)

3000

喂入量1-3kg/s(含)

5000

喂入量3-4kg/s(含)

7000

喂入量4kg/s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3行,35馬力(含)以上

6000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16000

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1-2行

3000

3-4行

5000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2行

6000

3行

12000

4行及以上

18000

農機回收單位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可享受報廢更新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機型、類別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六、報廢更新程序

(一)申請報廢。農戶在報廢舊機具前,應攜帶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到當地農機部門指定的視窗申請報廢更新。農機部門確認合法來源證明真實有效後,發放《同意報廢單》(附件2)。

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可以是以下4種材料之一:⑴機具牌、證(行駛證);⑵購機發票;⑶縣級農業(農機)部門出具的購機證明;⑷村委會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樣式見附件3)。享受報廢補貼額度5000元及以上的舊機具必須提供前3項證明材料之一。變型拖拉機必須提供農機監理部門核發的機具牌、證(行駛證)。若機具爲合法交易的二手機具,機主與證明材料不一致的,應同時提供機具交易合同。

(二)回收舊農機。舊農機所有人(機主)攜《同意報廢單》、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將擬報廢的農機出售給本地農機回收單位(收購價格雙方議定),填寫《湖北省××縣(市、區)報廢農業機械回收證明》(以下簡稱《回收證明》,由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統一印刷,一式三聯,第一聯回收單位存檔,第二聯農業(農機)部門存檔,第三聯爲機主申請更新補貼憑證,附件4)。農機回收單位和機主對報廢農機覈實確認後,收存《同意報廢單》、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在《回收證明》上簽字蓋章、人機合影,《回收證明》第三聯交給舊農機所有人(機主)。

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到農機回收單位覈對《同意報廢單》、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和《回收證明》後,在《回收證明》第一聯上簽字、蓋章,取走《同意報廢單》、機具合法來源證明和《回收證明》第二聯,同時註銷舊農機牌、證(沒有牌、證的農機按編號登記)。

(三)銷燬舊農機。農機回收單位應拆解報廢農機具,並對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總成等主要零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防止已報廢的農業機械再次流入市場。回收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視頻監控設備,並儲存全程視頻資料一年備查。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對機具拆解以及重要零部件銷燬過程實施遠程監控和現場抽查,並及時存檔拆解重點環節照片(視頻)。

農機回收單位銷燬舊農機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設備作業規程,確保作業安全。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防止報廢農機具拆解過程的環境污染,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分散回收、集中銷燬”,將分散回收的機具集中運送到轄區附近大型回收單位銷燬。

(四)申請更新。機主憑身份證件和《回收證明》第三聯,到當地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辦理更新手續。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透過覈對《回收證明》第二聯,覈實更新機主身份後,優先爲其辦理農機購置補貼。

各地農業(農機)部門應對農機具享受報廢更新補貼的情況予以公示,該公示應與農機購置補貼公示同步進行。

(五)兌現補貼。農機報廢更新的機主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時,由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按照“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額標準”覈定補貼金額,並與農機購置補貼同步實施、同時兌現。兌現的報廢更新補貼和新購置機具補貼總額,不得高於機主實際購機款。

各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應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過程中產生的《同意報廢單》、機具來源證明、機主身份證明、報廢回收證明、人機合影、拆解過程照片(視頻)、牌證註銷證明等資料及時歸檔,與購機補貼檔案合併儲存。

(六)統計上報。各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應填寫農機報廢更新登記表(附件5),並在年底前將本地農機報廢更新的情況彙總上報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

各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要依據報廢更新農機的數量,相應覈減本年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農機總動力等年報數據,提高年報數據的準確性。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與財政、商務、供銷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分工協作,加強農機報廢更新工作的組織領導,並結合本地實際,落實本地農機報廢更新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責任機制,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機)部門可根據本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量、農機保有量及裝備結構,自行確定農機報廢更新資金額或農機報廢更新資金在購機補貼資金中的比例,以兼顧當地農機從業者的更新和購機需求。

(二)推進政務公開。各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農機經銷商、農機合作社、農機手和農機行業協會的作用。實施農機購機補貼的農機經銷商應在醒目位置張貼農機報廢更新明白紙(附件6)。要利用媒體、公示牆等各種途徑強化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宣傳。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情況和農機購置補貼應同時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範回收拆解。農機回收單位應具備拆解人員、設備、場地等條件,並對回收的農機建檔登記。縣(市、區)農業(農機)部門透過遠程視頻監控和現場檢(抽)查的方式對報廢機具拆解進行監督,對回收拆解不規範的農機回收單位進行處理,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回收資格。

(四)強化管理服務。各級農業(農機)部門要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互銜接,優化補貼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補貼資金結算和兌付效率;要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情況的督導檢查,嚴查僞造報廢證明、套取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爲。特別要加強對農機回收單位的監管,對違法違紀行爲要及時查處並嚴肅追責。

各市(州)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區)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存在未對回收單位公示或回收單位調整後未及時公示,補貼公示未到位,機具合法來源證明不全,以及檔案資料存檔不規範等問題的,應立即督促整改到位;對於存在問題較爲普遍,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應限定整改時限;對限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或不配合上級監管的,可向省農機局申請暫停其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

附件:

1.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定點回收單位掛牌樣式

2.同意報廢單

3.機主關於報廢無牌證農機具的承諾及村委會證明

4.湖北省縣(市、區)農業機械報廢回收證明

5.年市(州)縣(市、區)農機報廢更新登記表

6.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明白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