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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東農村養老金上調細則,養老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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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農村養老金上調細則還未有具體的出臺規定,但不少的村民對養老金上調還是比較關注的,不過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確定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有關山東農村養老金上調細則,養老金計算方法

山東農村養老金上調細則

這是我省自2005年以來連續第十二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也是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後第一次與企業同步調整退休人員待遇,將惠及我省550餘萬退休人員。

調整範圍是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機關和企業養老並軌後,今年養老金的總體調整水平爲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

除掛鉤調整外,每人每月定額增70元

根據《通知》,在具體調整辦法上,按照國家要求,此次養老金調整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三結合”方式,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什麼是定額調整?

山東省人社廳職工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爲體現公平和制度統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標準,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除定額調整外,掛鉤調整主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分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其中,第一部分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均按底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調整。第二部分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辦法。

對於高齡退休人員,除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外,養老金調整將適當傾斜。

其中,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考慮不同年齡人員的實際情況,將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予以補齊。

對於在上一養老金調整週期內剛剛達到相應年齡檔次的人員,這次還需要將該檔次的累計傾斜標準給予補齊。比如,企業某退休人員去年剛達到80歲,上次調整時只享受了75-79歲的傾斜標準,今年要按80歲的標準執行,將兩個檔次之間累計傾斜的差額補齊。

企業一次性補繳人員納入統一調整辦法

據瞭解,今年首次將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納入統一調整辦法,其定額和掛鉤調整與其他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相同政策,高齡傾斜標準與其他人員也一樣。此外,企業退職人員將與退休人員執行統一調整政策,不再按退休人員的80%確定。

“廣大退休人員可以放心。目前,我省各地正在加緊開展工作,確保及時足額將增加的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山東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我省今年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工作正有序開展,從1月到本地落實期間增發養老金都會足額發放。

拓展閱讀:

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佈《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範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爲:

繳費年限

增加額(元/月)

15年及以下

25

16年-20年

41

21年-25年

52

26年-30年

63

31年-35年

74

36年-40年

85

41年-45年

96

46年及以上

107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爲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係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係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和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週歲、75週歲和80週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5週歲和80週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係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檔案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係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檔案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檔案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檔案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檔案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範、基礎資訊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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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在總結山東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而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山東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全省統一設爲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

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剩餘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3、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市、縣(市、區)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爲每人每月60元。

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省政府適時調整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超過15年的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帳戶資金餘額,除繳費補貼外,依法繼承;繳費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後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註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標準爲500-1000元。具體數額和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承擔。

四、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年滿60週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週歲以上(不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週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週歲以下(含45週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3、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五、相關制度銜接

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帳戶資金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爲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繼續領取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