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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鹽城工傷保險調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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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鹽城工傷保險調整標準: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63.9元、155.6元、148.1元、140.2元;傷殘津貼調整後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016年7月1日達到70週歲以上、75週歲以上、80週歲以上且未享受養老金調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0元、40元、50元。

2016年鹽城工傷保險調整標準

從市人社局獲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調整鹽城市2016年度工傷保險。

調整範圍爲2016年6月30日前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以及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人員。

具體調整項目和標準爲,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63.9元、155.6元、148.1元、140.2元;傷殘津貼調整後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016年7月1日達到70週歲以上、75週歲以上、80週歲以上且未享受養老金調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30元、40元、50元。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在原傷殘津貼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5%。傷殘津貼調整後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此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生活護理費月標準分別調整爲2182.9元、1746.3元和1309.7元,超出標準的按原標準發放。供養親屬撫卹金在原待遇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5%。

拓展閱讀:工傷保險費率細化爲八類

據市社保中心負責人介紹,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前,全市各行業用人單位按工傷風險程度分爲三個類別,分別執行0.8%、1.6%、2.4%的行業差別基準費率。調整後,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將由原來的三類細化爲八類,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一至八類分別爲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0.8%、0.85%、1.2%、1.4%、1.6%、1.7%、1.9%。

市直、亭湖區、開發區和城南新區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述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再下浮25%。每家用人單位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率類別,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進行確定。

此次費率調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但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資訊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此次費率調整將於今年5月1日前完成。各參保單位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6年5月1日前按原繳費費率多繳的部分,將用來充抵以後要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