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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校長的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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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受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學校工作,對學校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具有在教育、教學重大問題上的決策權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指揮權。主要職責: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的崗位職責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認真執行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

2.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的各項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經常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認真總結學期、學年工作,並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3.主持召開學校辦公會議和行政會議,研究學校工作,決定重大事宜,並經常向上級政府、行政部門請示、彙報工作。

4.領導學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學、體育衛生、總務後勤、安全保衛、勤工儉學及教職工聘任、培訓工作。

5.負責健全學校行政指揮系統,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6.保障教代會行使自己的職權,在決定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關心羣衆生活,努力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7.處理學校公共關係,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組織制定教職工考評標準和辦法,對教職工的德、能、勤、績作出正確評定,並據此對教職工進行職稱及崗位聘任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