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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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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都跟協議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爲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搭建互惠互利的人才合作平臺,以推動資源共享、資訊互通、人才合理流動。甲、乙雙方透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加強人才市場合作

雙方互爲對方人才招聘提供便利,免費爲對方提供招聘會資訊和攤位,並負責爲對方人才需求資訊進行發佈;確定專人負責人才資訊交流工作,定期向對方提供人才需求資訊,以實現資源共享。

二、加強絡合作

上海浦東新區人才服務中心與南陽市人才交流中心網站進行連結,兩地人才和用人單位可透過網絡瞭解資訊,方便快捷求職求才,促進人才交流。

三、加強人才輸出與派遣合作

一是建立人才勞務供求通道。上海浦東新區用工量大、高層次人才多,南陽人力資源豐富、急需高端人才,建立對口人才勞務供求通道,實現共贏。二是雙方互爲對方人才需求提供便利。一方有用工需求且需對方協助時,需求方負責人才需求資訊收集整理、資訊傳輸、委託招工協議的鑑訂及輸出人員與用工單位有關事項協調等方面工作;協助方負責做好輸出人員的調查登記、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及協助需求方做好輸出工作。

四、加強人事代理合作

甲、乙雙方互爲對方到本地就業人才提供優質人事代理服務,一方人才在對方落實就業單位並辦妥有關戶籍或居住證手續後,對方負責爲就業人員及時辦理有關就業手續,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務,負責組織關係接收;代交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檔案工資調整,職稱的申報評審;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定級手續辦理及出具以檔案爲依據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加強人才培訓合作

甲、乙雙方可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對新知識、新技術的廣泛需求,共同組織開展學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項目的調研、立項,並確定培訓項目,在區域內共同組織開展教育培訓項目。

加強人才工作人員培訓合作,爲學習先進工作經驗和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中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甲方爲乙方人才工作人員培訓提供便利。

六、甲方爲乙方引進高端人才、緊缺人才提供支援。

七、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丙方:

鑑於甲方是北京市合法註冊的,自主經營的人力資源專門培訓法人單位;

鑑於乙方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知識培訓爲主要經營範圍;

鑑於丙方是北京市以金融人才開發服務爲主要業務內容,擁有相關經驗和聲譽的專門機構;

甲、乙、丙3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決定聯合舉辦人才培訓項目,並於20xx年7月日在北京市簽訂本協議。

一、定義

1、“本協議”指3方簽訂的“人才培訓項目協議書”。

2、“合作項目”指3方根據本協議共同舉辦的各類人才培訓項目。

3、“經營收入”指3方因施行“合作項目”而產生的可以貨幣方式衡量的經濟收入。

4、“經營成本”指3方爲實現“經營收入”而發生的貨幣或實物財產支出。

5、“項目利潤”爲經營收入除去經營成本及相關稅金的餘額。

6、“項目資產”指3方爲了本項目的開展投入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在實施本項目的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二、合作項目內容

1、3方共同以甲方或丙方的名義推出培訓課程,面向有培訓需求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招生活動,同時,爲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2、在開展繼續教育的同時,開展面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人事代理業務。

3、成立合作項目工作組,成員數爲6人,組長由甲方派出代表擔任,副組長由乙方派出代表擔任,其餘成員由3方另行協商後派出。項目組對外名稱爲“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培訓業務部”。

4、合作項目的前期課程內容爲行業外語培訓,將視業務發展與市場需求情況逐步增加企業管理、資訊技術和公共事務管理方面的課程。

5、合作項目的整體運作由乙方全面負責,啓動資金由乙方支付。啓動資金將包括項目前期課程開發費用、市場推廣費用、辦公費用、必要固定資產的購置費用和其餘經3方共同書面確認的費用。

6、甲方和丙方負責合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和監督,同意乙方在與本項目相關的'工作中使用其名義。

7、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收費,並同意按本協議及附件或本協議的修正檔案向乙方和丙方分配項目利潤。

8、本協議3方在銀行建立項目專用共管帳戶,作爲本項目收入和開支的唯一帳戶。

三、各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2.1全面監督和指導合作項目的實施,對項目組成員的構成擁有推薦權和最終否決權;

2.2審查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及推廣方式,對課程的推廣方式擁有最終否決權;

2.3隨時審查經營成本的支出情況,可定期聘請專門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3.4可隨時檢查本項目下學員學習效果,檢查本項目師資水平,並提出整改意見;

3.5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分得項目利潤;

2、甲方義務:

3.1允許乙方在實施本項目時使用其名義,並盡力爲乙方的上述行爲提供方便;

2.2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向外界推薦和宣傳本項目,並將所掌握的相關資訊及時向乙方披露;

2.3向學員個人或單位收取培訓費並開具發票,收費形成的經營收入應存入本協議第2條第8款指定的專門帳戶,未經其他合作方的書面一致同意,不得將經營收入用作經營成本、稅金支出和項目利潤分配外的其它用途;

2.4在培訓課程結束時,向考覈合格的學員頒發帶有“北京市西城區人才培訓中心”印章的結業證書;

3、乙方權利:

4.1根據市場需求決定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

3.2派出項目組成員;

3.3派出合作項目師資,自主安排教學計劃;

4.4隨時審查經營收入的實現情況,可定期聘請專門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4.5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分得項目利潤;

4、乙方義務:

5.1按第2條第5款提供項目所需全部啓動資金;

4.2負責本項目課程的市場推廣,及日常的招生、教學和教務管理工作;

4.3負責以合法的手段提供達到課程教學質量要求的師資隊伍,承擔因師資隊伍違反勞動法、稅法或其他法律產生的後果;

4.4實施必要的市場調研,整理資料,建立相應的人力資源數據庫提供給甲方和丙方;

4.5真實記錄經營成本支出情況,按甲方和丙方的要求隨時披露和接受財務審計;

5、丙方權利:

5.1按本協議及附件的規定提取管理費;

5.2審查合作項目的課程內容及推廣方式,對課程的推廣方式擁有最終否決權;

6、丙方義務:

6.1允許乙方在實施本項目時使用其名義,並盡力爲乙方的上述行爲提供方便;

6.2在本項目啓動初期,爲項目小組提供1間辦公用房,1部直線電話;

6.3在培訓課程結束時,向考覈合格的學員頒發帶有“北京金融人才開發服務中心”印章的結業證書;

6.4根據學員的要求,按有關政策提供人事代理服務;

四、項目利潤分配

1、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1條第5條的定義確定可分配對象;

2、丙方不參與項目利潤分配,僅在分配前按本協議第4條第4款規定提取管理費,管理費計入經營成本;

3、在乙方未收回項目啓動資金前(乙方累計分配所得小於項目啓動資金),分得項目利潤的80%,甲方分得項目利潤的20%;在乙方收回項目啓動資金後(乙方累計分配所得大於或等於項目啓動資金),分得項目利潤的70%,甲方分得項目利潤的30%;

4、丙方管理費提取比例爲經營收入的1%,每6個月提取1次;

5、甲方應在第2個會計年度開始的頭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項目利潤款項

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在收到另一方發出的違約通知後,30日內仍未糾正違約行爲,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第4條第4、5款約定,但未導致協議終止時,甲方仍應向乙方和丙方按每週0.5%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累計不超過違約款項的5%。

六、仲裁

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3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3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除非客觀條件仍然不可能實施,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3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15日內將情況告知其它方,並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3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八、其他:

1、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3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未經3方書面認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或與3方有關的任何資訊向任何第4方披露或用於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目的(一方業已公開的資訊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4、本協議一式九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人才戰略合作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一、合作背景

乙方是印度國家資訊技術學院的簡稱,1981年成立於印度首都新德里,目前已經成爲全球最具影響力的IT教育機構之一,作爲NIIT在上海直接投資設立的獨資培訓機構,具有近十多年軟件人才培養經驗,嚴格的教學管理體系和成熟的市場運作經驗。

在多年的教學培訓過程中爲行業內的企業合作伙伴輸送了大批的軟件開發人才,針對各合作企業日益增加的項目及各企業技術人才需求特點,大大減少企業招聘成本,降低企業新員工的內部培訓成本,爲合作企業代爲培養具有各企業應用特色的軟件技術人才。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合作計劃:

二、合作方式:

學員推薦:

1、乙方成爲甲方的人才提供基地,乙方將按合作協議要求免費爲甲方推薦經乙方課程培訓的優秀學員,經甲方面試後決定錄用人選並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乙方在獲得甲方提供的《招聘需求表》後3天內,將組織合適候選人簡歷發送甲方,甲方積極並儘快安排面試,透過面試後務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乙方所薦候選人。

3、甲方需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錄用學員的三方協議、勞動合同、畢業證、身份證等複印件給乙方。

三、合作期限

本協議合作期限爲自文首所載協議簽訂日期後的兩年。若本協議期限屆滿,雙方未提出終止協議,本協議自動延續壹年。

四、其他

a)本協議適用於無錫、蘇州、常州三家NIIT直營中心!

b)本協議的任何修改須經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