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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病退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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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病退,國務院[1978]104號檔案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療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病退。

企業職工病退工資標準

相關規定,對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出生產崗位;在1998年 7月1日後參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後補繳的,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按月發給生活費。

對因病或非因工緻殘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或按月領取的生活費按省政府第139號令有關規定,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其中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增發調節金。在此基礎上,其基本養老金或按月領取的生活費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週歲、女工人滿50週歲、女幹部滿55週歲)計算,每提前1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

病退待遇的相關知識: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爲: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爲:

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爲: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爲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爲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四、企業職工退休

企業職工退休:

國家規定,男性職工年滿60週歲,女性幹部年滿55週歲,女性工人年滿50週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內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病退:

對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企業職工退職:

對於年齡達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滿50週歲,女不滿45週歲),且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果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可以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如果年齡達到病退要求,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或過渡期內繳費不滿10年的,退職待遇一次性支付,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相關知識:

病退工資的計算方法

特殊工種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區別:在於特殊工種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與正常退休相同。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

國家規定,男職員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且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可辦理病退。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則只能辦理退職,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1、工作年限不滿10年;2、男不滿50週歲,女不滿45週歲。

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職人員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與退休人員一起,根據國家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的檔案中的相關規定調整退職生活費,但幅度會小於退休人員...>>全文

病退工資如何支付

企業職工病退:對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週歲,女性年滿45週歲,且繳費年限同上,可辦理病退。病退屬於退休的一種,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以下是病退工資如何支付相關知識的彙總,僅供參考。

病退具體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遺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

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

11、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

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

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衝動攻擊行爲。

14、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

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5、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

(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6、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

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7、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1至4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