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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求職陷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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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職場騙局的事例屢見不鮮,很多不法人員正是利用求職者求職急切和希望高就的心態拋售子虛烏有的職位騙取錢財。這些不法人員的手段多變,很多都是團隊作案,很多高學歷畢業生也沒能逃過被騙的結局。下面小編分享一些求職陷阱的案例給大家,希望你們引以爲鑑,多留意一下。

職場求職陷阱案例分析

爲了給正走在求職路上的你們敲響警鐘,防止受騙上當,小編今天特意蒐羅了幾個典型的求職陷阱,爲大家解讀一下其中的騙局。

案例一剛從學校畢業的小王日前透過中介介紹來到一家公司應聘。但令他奇怪的是,公司負責人對他的簡歷、學歷並不太感興趣,而只是讓他支付230元的報名費,並承諾只要報名就可以上崗。

然而,當小王付清費用之後,卻被告知沒有透過面試,這才感到自己上當受騙了。

 解析:

招聘名義收取報名費是招聘騙子最常用的欺騙手法。這些公司在招聘時候常常不檢視任何學歷證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試,而只是要求求職者支付諸如資訊費、報名費、登記費、資料費、推薦費、註冊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

一些中介和用人單位甚至招聘一些子虛烏有的崗位,以吸引求職者前往。如果有應聘者前往,就不僅要在中介公司支付介紹費,到公司進行“面試”或者被“錄用”時還要繳納報名費、手續費等。而當用人單位和中介公司裝滿了自己的“錢袋”之後, 就會找出個各種理由將應聘者“辭掉”。

 Tips

如果你想透過中介機構求職,最好透過政府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者知名的營利性中介機構求職。如果是營利性的'職業介紹機構,一定要同時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職業介紹許可證》或《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等證照。在面試之前,最好能瞭解到公司的資質和規模。

如果發現其規模很小,就需要提高警惕。如果需要支付費用,一定要索要發票或者收據,並應當留意發票上財務專用章的單位名稱和公司實際名稱是否一致。

同時提醒,求職者在應聘時還需提防“暗箭傷人”。有些不法分子在報紙上刊登招聘資訊,卻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的目的不在於招聘人才,而是誘使應聘者地上個人資料,然後假冒他人身份到銀行申辦信用卡,最後拿着卡進行瘋狂透支消費。

因此,求職者千萬不要心存“撒大網撈大魚”的心理,要有目的、有針對地應聘,對自身資料要加強加密。如果遇到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的黑中介,應及時向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工商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反映,有感部門可以根據相應管理條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所收介紹費用可退還本人。

偷換“試用期”概念

 小羅是北京師範大學的大四學生,她四處投遞簡歷,尋找工作的時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電話,該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羅可以在出版社實習三個月並且表現得令人滿意的話,雙方就可以正式簽約。小羅想,在求職的高峯時期去實習的話,將錯過不少其他求職機會。而且,如何定義“表現得令人滿意”也存在很大的問題,於是就沒有答應。小羅的同學小夏聽說之後,覺得機會難得,於是就聯繫了這家出版社。在三個月的實習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項目、整理資料,十分認真。不過,三個月之後,出版社並沒有與小夏簽約。後來,小夏聽說,出版社只是這段時間的工作比較多,需要她的幫忙,並沒有打算正式籤她。

針對此案例,需要告訴同學們,這種口頭合約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求職者們一定要當心,如果因此錯過了招聘的黃金時期,接下來再找工作的話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爲很多單位可能都已經招到人了。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爲。這些,都需要大學生求職者們多加註意。要特別提醒求職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尤其是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細節。在勞動報酬一欄中,要看清考覈、獎勵辦法;工作內容一欄中,注意對職位的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一欄中,則要注意試用期的期限及相關問題。

 解析:

 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