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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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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清楚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昨天,剛剛工作的市民小趙向記者諮詢了有關問題。他問“公司給我們規定了試用期,但關於試用期的有關規定我不太瞭解,想問問:試用期能籤多長時間,是不是包含在合同期內?試用期內如果不籤合同是否合理?還有,試用期的工資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我們該怎麼辦?”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煙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科副科長郭繼解釋說“勞動工資法是這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關於合同期內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郭繼答覆說,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從用工的第一天起就開始建立勞動關係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我給企業讓出一個月時間,假如一個月內企業跟工人簽訂了合同,那麼它是合法的,假如超過一個月你還不跟工人籤合同的'話,那麼企業就構成違法。”

郭繼介紹說,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假如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那麼你單位就是違法,勞動者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我們就會依法處理。不足的部分,企業必須要依法給他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