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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試用期”變成了“剝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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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試用期”變成了“剝削期”,肆無忌憚地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記者近日調查瞭解到,這種情況,在天津市已經非常嚴重。

把“試用期”變成了“剝削期”,

打工妹劉麗是第四次討工資了,從經理辦公室出來,她眼裏噙着淚水。劉麗是河北省邢臺人。去年7月她一人來到天津,很快就在南開區的一家海鮮餐廳找到了工作。剛來餐廳的時候,經理爽快地向她口頭保證:每月工資400元,按月發。

“當時也沒多想。”一個月很快過去了,工資沒有兌現,但礙於面子,劉麗沒有吱聲;兩個多月過去了,工資還是沒着落。迫於無奈,劉麗提出工資的事。領班告訴小劉,餐廳規定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作爲“保證金”扣在老闆那裏。工作辛苦,工資低,還領不到,劉麗對這家餐廳失去了信心。讓她沒想到的是,打算辭工時,領班卻拒不發放工資,並稱這是店裏的規定,試用期內辭工的不退“保證金”。

無奈之下的劉麗,只好到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面對勞動監察人員,這家餐廳的經理稱,爲了維持員工隊伍的穩定,他們一直都這麼做。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調查了雙方的情況後告訴記者,根據有關法規,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依照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於530元。不準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雙方沒簽用工合同,試用期不僅不存在,還得足額發放工資。按照劉麗的情況她隨時都可以提出辭職,扣發工資和“保證金”是違法的。

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求職者,吸取劉麗的教訓,求職前一定搞懂相關法規和用工制度,別上了用工者的圈套。

“有的用人單位把我們當成了廉價勞動力,有時候我們的利益即使受到損害也只有忍氣吞聲,而且這種現象並非個別。”這是近日記者在採訪時,幾個有過“試用期”打工經歷的外來工對記者的講述。

據瞭解,天津河西區一家較有名氣的飯店,一次便招聘了80名服務員、洗碗工以及收銀員。招聘時宣佈試用3個月,期滿加薪。然而不到3個月,大部分招聘來的員工卻被解僱了。這家飯店隨後故伎重演,再招一批以補其缺。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利用試用期來盤剝廉價勞動力的做法,近來有增多的趨勢。那些解僱員工的所謂理由大多來自招聘單位的苛刻條件,比如規定節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請假等等,至於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等更是無從談起。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有相當數量的打工者都有過“試用期”被辭退或被欠薪的經歷,卻很少有人有維權意識。大部分人認爲幹這種臨時工沒必要籤合同,嫌太麻煩;還有人說,需要維權的只是那種領不到工資的人,至於一些拖欠工資,或單方面變更協議的情況都不是什麼大問題,沒有必要把事情弄大。

近一段時期,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根據羣衆舉報或者用隨機抽查的方式,先後對全市餐飲、服務等上百家用人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有七成單位存在超時加班、不執行最低工資、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隨意約定試用期等問題。據介紹,不少單位把對員工的`“試用期”變成了“剝削期”。他們在檢查中發現,部分餐飲服務行業爲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心理,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他們往往以“試用”爲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找個藉口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關人士指出: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

外來務工人員大多數文化層次較低,就業壓力大,因而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敢向相關機構舉報投訴。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爲當前勞動力供求關係失衡,供大於求。“想幹就幹,不想(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幹就走人”。企業老闆一句話,職工便不敢吭聲。從職工方面講,現在找一個飯碗不容易,權利被侵犯、被剝奪要都去較真,就算能討回公道,工作崗位都丟了,也是得不償失。據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負責人介紹,類似在“試用期”被辭退或被欠薪的問題,近年來呈上升趨勢,特別是規模較小的個體、私營企業在招用進城務工人員時,通常採用口頭協議,勞動者都是發生爭議後才找到勞動保障部門求助。爲此,他們提醒勞動者,口頭協議難兌現,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纔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訓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