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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理州:40條措施重拳整治旅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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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雲南大理州召開全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發佈《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全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任務,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刮骨療毒,鐵腕整治旅遊市場亂象。

雲南大理州:40條措施重拳整治旅遊市場秩序

《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中提出:取消旅遊購物店等級評定;取消旅遊定點購物。所有旅遊購物企業納入社會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嚴厲查處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不明碼標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大對旅遊商品質量檢測抽檢範圍和頻率,重點加強遊客聚集區域旅遊商品市場秩序的管理。

對備受關注的旅行社和導遊問題,《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表示,嚴禁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的行程中指定購物店安排購物活動,堅決禁止“不合理低價遊”。嚴厲查處旅行社及司陪人員串通景區、公路沿線休息區、旅遊廁所、車站、碼頭、演藝、住宿等購物場所,以“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收取購物回扣、返傭,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出臺加強導遊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服務質量的培訓實施辦法,制定並實施《大理州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導遊培訓和管理工作。保障導遊合法權益,監管導遊勞動合同的簽訂,保障導遊合理薪酬。完成好電子導遊證製作權限下放工作,簡化導遊證制證程序等。

《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包括加強旅遊購物市場管理、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爲、提升導遊管理水平、加大景區標準化管理、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綜合監管和保障體系六個方面40條措施,於4月15日起施行。

  附: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

爲貫徹落實全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省政府印發的《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結合全州旅遊市場實際,整治旅遊市場突出問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強旅遊購物市場管理

(一)取消旅遊購物店等級評定。由州旅遊標準等級認定委員會發布通知,取消全州現有旅遊購物企業的等級認定,不再開展對旅遊購物企業的等級評定工作。(責任單位:州旅發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取消旅遊定點購物。所有旅遊購物企業納入社會商品零售企業進行統一監管。(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商務局、發展改革委)

(三)開展旅遊商店誠信經營服務活動。嚴厲查處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不明碼標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爲,擴大加大旅遊商品質量檢測抽檢範圍和頻率,重點加強遊客聚集區域旅遊商品市場秩序的管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發展改革委、質監局)

(四)加強旅遊商店納稅管理。逐步在旅遊經營企業推行稅控機管理制度。(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國稅局、地稅局)

二、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爲

(五)嚴禁旅行社在組織接待團隊的行程中指定購物店安排購物活動。取消旅遊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對違規者予以依法從嚴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六)嚴厲查處旅行社及司陪人員串通景區、公路沿線休息區、旅遊廁所、車站、碼頭、演藝、住宿等購物場所,以“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收取購物回扣、返傭,變相安排和誘導購物。(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公安局、工商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文體局,省公投大理管理處、大理公路總段)

(七)加強對接待旅行社團隊餐飲企業的管理。接待團隊的餐飲企業必須經過等級評定。嚴禁設定主次顛倒的餐飲配套購物區域,規範餐飲場所通道設定。嚴厲查處旅行社以就餐爲名變相安排購物,杜絕形成新的灰色利益鏈條。(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食藥監局、工商局)

(八)堅決禁止“不合理低價遊”。以《大理州主要旅遊線路誠信指導價》爲標準,禁止旅行社發佈、銷售“不合理低價遊”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遊”團隊。對違規者依法從嚴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工商局、發展改革委)

(九)嚴厲查處“黑社”行爲。對擅自經營旅行社業務,或以客棧、租車行、“旅拍”等新業態爲平臺組織遊客,安排行程,涉嫌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爲進行從嚴查處。(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公安局、工商局)

(十)嚴禁旅行社和司陪人員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透過在遊客服務中心、酒店、景區擺放宣傳品、宣傳冊的方式,加大對民族特色旅遊產品的宣傳,提供相關購物資訊,合理滿足遊客的消費需求。(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商務局、工商局)

(十一)制定並實施《大理州旅行社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對旅行社的管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十二)規範旅遊合同的管理。旅行社組織團隊必須簽訂組團合同,旅行社之間轉接團隊必須有委託接待合同。針對大理散客組團的需求和特點,使用新的旅遊合同示範文字。新合同文字中必須載明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載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標準。嚴厲查處未簽訂合同,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的行爲。對違規者依法從嚴處理。(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工商局)

三、提升導遊管理水平

(十三)強化對導遊的管理。出臺加強導遊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服務質量的培訓實施辦法,制定並實施《大理州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制度》,強化導遊培訓和管理工作。(責任單位:州旅發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遊客對導遊的評價體系。透過“大理旅遊服務微信公衆號”和“來大理網”等渠道,建立導遊人員信用公示平臺,開展遊客對導遊服務質量的'直接評價。積極申請導遊自由執業試點,開展競爭上崗,形成導遊良性競爭機制和良好執業環境。(責任單位:州旅發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十五)保障導遊合法權益。監管導遊勞動合同的簽訂,保障導遊合理薪酬。完成好電子導遊證製作權限下放工作,簡化導遊證制證程序。(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社局、旅發委、總工會)

四、加大景區標準化管理

(十六)建立旅遊A級景區標準化管理的日常監督機制,對服務質量下滑、配套設施老化的景區,要堅決取消或下調等級。(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十七)加快推進大理古城和其它景區的創A工作。全面完善旅遊景區配套設施,提升服務質量。整治重點景區拉客攬客、尾隨兜售行爲,維護景區周邊良好的交通秩序、社會治安、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住建局)

(十八)覈定全州A級景區最大遊客承載量。以安全爲前提,兼顧提升遊覽品質,重新研究旅遊景區遊客荷載問題,並分時分段細化執行。(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十九)嚴格落實“白族三道茶”旅遊產品的服務規範。對擅自進行營業性演出的旅遊演藝產品進行清理整頓,確保旅遊演藝產品的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州文體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五、維護遊客合法權益

(二十)完善涉旅案件快速接處警機制。110接處警平臺和各地公安派出所,對旅遊案(事)件優先受理,快辦快結,嚴厲查處擾亂旅遊市場秩序、損害遊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

(二十一)嚴厲查處“藥託”、“酒託”利用公路沿線休息站、旅遊廁所和酒吧、餐廳等場所,誘導欺詐旅遊者消費的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工商局、食藥監局、發展改革委、文體局、省公投大理管理處、大理公路總段)

(二十二)嚴厲查處以“祈福”、“燒香”、“點燈”等宗教活動爲名,欺詐遊客錢財,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民宗委、公安局)

(二十三)規範旅遊餐飲企業的經營行爲,嚴厲查處旅遊餐飲企業利用節假日期間,遊客相對集中時段,哄擡物價、陰陽選單等欺客宰客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發展改革委、食藥監局)

(二十四)嚴厲查處客棧隨意漲價、霸王條款等不誠信經營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工商局、發展改革委)

(二十五)嚴厲整治旅遊客運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黑車”,堅決整治出租車“不打表”收費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交通運輸局)

(二十六)規範重點旅遊景區及交通沿線停車場設定,對擅自圈佔停車位收費的行爲進行嚴厲查處。(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發展改革委、公安局)

(二十七)強化旅遊安全工作。梳理旅遊安全問題清單,排查旅遊安全隱患。規範環洱海區域租賃電動車經營秩序。加強對登山涉水、探險高空等旅遊經營項目的審批。查處旅行社不購買“雲南省旅遊組合保險”的行爲。(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安監局、旅發委、公安局、工商局、文體局)

六、建立健全綜合監管和保障體系

(二十八)完善州、縣市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調度指揮部及指揮中心建設。建立工作制度和執行機制,發揮資訊彙集、分析研判、統籌調度、協調指揮、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職能。(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二十九)落實旅遊市場“1+3+N+1”綜合監管模式。在全州重點旅遊縣市正在開展旅遊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向全州推行,建立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調度指揮中心加旅遊警察、旅遊巡回法庭、旅遊工商(市場監管),其他涉旅部門,監察部門綜合監管的新格局。(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委編辦、法制和政策研究室、旅發委、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監察局)

(三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監管機制。嚴格落實縣市政府主要領導爲轄區旅遊市場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制度,強化縣市政府責任,實行區域嚴防,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所有問題“有人抓、有序抓、有效抓”。(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督查室、監察局、旅發委)

(三十一)配齊配強縣市旅遊執法力量,加強旅遊執法隊伍建設,強化文明執法。(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人社局、州委編辦)

(三十二)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成立大理州旅遊業協會,統籌推進各旅遊行業協會的機構建設。推動各旅遊行業協會結合各自行業特點建立誠信自律體系,積極發揮旅遊糾紛調解等自律監管作用。(責任單位:州民政局、旅發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十三)積極倡導文明旅遊,開展“人人都是旅遊形象,處處都是旅遊景點”文明旅遊宣傳活動,同步推進旅遊從業人員的文明素質教育與遊客文明行爲的規範引導,倡導全員共同守護文明,保護好洱海等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州委宣傳部)

(三十四)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樹牢“大旅遊”的理念,建立健全旅遊工作議事協商和跟蹤督辦制度。(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三十五)建立違規旅遊企業的退出機制。創新管理手段,透過各級職能部門實施單一發力或聯合懲戒的方式,對觸碰旅遊市場監管“紅線”的旅遊企業堅決實施限時退出。(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環保局、衛計委、住建局)

(三十六)建立旅遊違法舉報獎勵機制。建立旅遊違法行爲舉報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旅遊違法行爲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

(三十七)完善旅遊企業信用公示機制。結合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紅、黑名單制度,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旅遊行業優勝劣汰良性競爭機制。(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旅發委、發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務局)

(三十八)加強旅遊輿情預警、監控和引導,確保第一時間積極應對、正面發聲、及時處理,掌握工作的主動性。(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委宣傳部、州公安局、旅發委)

(三十九)建立旅遊綜合監管考覈評價制度,結合職責清單,制定旅遊市場監管工作的考覈辦法,納入全州綜合考覈評價體系。(責任單位:州委督查室、州委政策研究室、監察局,旅發委)

(四十)建立旅遊監管履職監察問責機制,發生重大涉旅事件時,監察部門啓動監督、問責程序,把各級各部門是否履職情況作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嚴格追究責任。(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監察局、旅發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