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辦事指南>居住證>

江西居住證申領新變化

學問君 人氣:1.77W

申辦江西居住證又有新的變化啦,下面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江西居住證申領新變化,歡迎大家觀看!

江西居住證申領新變化

居住證:流動人口憑身份證明、居住證明辦理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住登記。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證明。

流動人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居住登記,並由登記責任人或者單位在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透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申報:

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流動人口就業並由用人單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受聘時進行登記;

其他十六週歲以上的流動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單位、個人在流動人口入住時進行登記。

這次修改增加了一條: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出租房屋具體地址等居住登記資訊。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指定居住登記資訊申報人。

申領條件: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條件可申領

這次修改增加了一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江西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1合法穩定住所

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2合法穩定就業

是指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3連續就讀

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申領手續: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註不收費

居住證該如何辦?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透過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與流動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領居住證時無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或者就讀證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動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業證明材料及親屬關係證明。

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

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居住證。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應當提交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居住證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或者丟失的,持證人應當到核發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持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首次申領居住證、辦理簽註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成本性開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落戶:符合規定可申請常住戶口

流動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應當爲申請落戶並符合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冒領、出租、轉借、轉讓居住證。禁止僞造、變造居住證或者買賣、使用僞造、變造的居住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流動人口居住資訊的採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

相關連結

流動人口享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就業資訊查詢等服務;

(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四)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婦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可以申請政府救助;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