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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2016居住證申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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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暫行條例》元旦起施行 住滿半年方可申領

廣西2016居住證申領條件

12月28日,記者從南寧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瞭解到,國務院公佈的《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施行,《條例》與廣西原來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相比,在申領條件、申領對象、發放時限、“含金量”及落戶條件等方面有重大變化。

申領條件:要先登記後申領,居住未滿半年不能申領《居住證》

《條例》規定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領居住證。《辦法》規定爲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

南寧警方提醒,廣大流動人口特別是有隨遷子女的進城務工人員,務必及時到公安機關辦證點辦理居住登記手續,半年後才能申領《居住證》,否則會貽誤中小學讀書報名,也不能享受其它公共服務及便利。

申領對象:未滿16週歲也可以申領

《辦法》規定居住證的申領對象爲年滿16週歲的流動人口,《條例》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

發放時限:由15個工作日提速至15日

《規範》規定居住證制發時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而《條例》對不屬於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雖然少了“工作”兩個字,但時限少了4天,也就是兩個週末。時限縮短了,將使流動人口領取居住證更快捷,效率更高。

含金量更高:賦予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條例》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享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及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便利。

持證落戶:明確居住證持證人申請落戶條件標準。

《條例》明確了4種不同的落戶條件,規定了有意願落戶的居住證持證人在各類鎮區、城市落戶爲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條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