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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籤協議 誰也別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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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大西班牙語系學生在網上透過電子郵件,與本市一家個體翻譯服務中心簽訂委託協議,後爲該服務中心翻譯了工程機械方面的使用說明書。可事後翻譯服務中心卻以種種藉口拒付報酬。原告遂將翻譯服務中心的業主告上公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被告翻譯服務中心的業主向原告支付翻譯費、檔案打印費並賠償原告交通費共計1500餘元。

網上籤協議 誰也別違約

 

原告姜某是北京大學西班牙語系的學生。2006年3月22日,他透過電子郵件與被告簽訂翻譯委託協議書,約定爲被告翻譯PY160G平地機使用說明書、WC系列動力換擋變速箱及CGT系列工程機械冷暖裝置使用說明書。雙方約定每1000中文字付85元,被告應付翻譯費1428元,在原告交稿後一週內支付。並口頭約定翻譯費透過銀行卡轉賬支付。原告按雙方約定的3月26日晚準時交稿。可當原告於4月1日以電話詢問翻譯費時,被告經辦人提出翻譯存在質量問題,拒絕支付翻譯費。此外,原告爲向被告索取翻譯費損失交通費128元、檔案打印費31.60元。爲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雙方約定,支付原告翻譯費1428元,並賠償原告其他經濟損失費300元。

法庭上,原告姜某訴稱,被告方曾藉口翻譯質量問題,提出壓低翻譯價格爲每千字45元,被原告拒絕。被告未及時提出翻譯質量問題,表明被告已認可了原告的.翻譯稿。被告直到原告追問翻譯費時才提出翻譯質量問題並提出壓低譯文報酬,屬故意違約行爲。而被告翻譯服務中心業主被告榮某一方卻當庭辯稱,原、被告雙方之間所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委託合同,原告違約在先,原告翻譯的檔案有嚴重質量問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原告向被告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雙方透過電子郵件簽訂翻譯委託協議書,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原告依約爲被告所提供的翻譯原件進行中文翻譯和校對,並在約定期限交付被告,被告理應依約向原告支付翻譯費。被告雖然提出原告翻譯件存在質量問題,但未舉證證明原告的翻譯件所存在的問題無法修改及補充、譯文達不到行業公允水平。因此被告拒絕支付原告翻譯費並要求原告向其賠禮道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關於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問題,除原告能夠證明的交通費、檔案打印費,被告應予賠償外,其餘經濟損失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援。據此,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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