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就業指導>

求職需提高警惕,預防求職“陷阱”

學問君 人氣:1.29W

大學生們在就業市場中屬於弱勢羣體,在求職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可能的“陷阱”,爲了使你能夠順利找到合適的職業,你還應該在求職的過程中提高警惕,加強自我保護的意識。

求職需提高警惕,預防求職“陷阱”

以下這些求職過程中常見的侵權、違法行爲,希望能爲你提供警示,幫助你避開求職航道上的暗礁:

一、試用期“陷阱”

每一個職位一般都會有最初的試用期,但有些用人單位會利用“試用期”一說,延長試用時間,或是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以應聘者不合格爲由拒絕續約。而在新《勞動法》中的規定則是: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允許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

這些相關法律法規我們會在下文中爲你詳細介紹,下面這個故事中的小王就是因爲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了自己:

畢業生小王在新生入學教育的就業指導課上,得知現在的就業市場上陷阱重重。因此學計算機專業的她除了在大一時認真學好法律基礎課外,還利用業餘時間比較系統地看了《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於勞動就業的規定有了一個大致的瞭解。畢業簽約時,單位提出“試用期8個月,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時,小王依據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以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爲由與單位據理力爭,最終使單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就業協議,較好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這個案例中,小王的試用期過長,不過因爲他已經有了法律意識,並在之前已經比較系統地瞭解了法律和法規,因此保護了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更多的畢業生並沒有像小王這樣早做準備,也缺乏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意識,因此,最終會啞巴吃黃連,有苦無處訴:

小楊終於得到了某公司的試用通知,開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網絡維護。第一天,主管帶他到公司各個部門走了一圈,熟悉情況,對他的業務能力也做了初步瞭解,對他也挺滿意的。可是第二天,當他準備去上班的時候,卻接到了公司打來的電話:“對不起,你的那項工作我們已經有更合適的人選了,你不必來上班了。”對公司的這個“解僱”決定,王同學覺得十分氣憤:“我做錯了什麼?他們憑什麼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

即使再氣憤,小楊也只能無可奈何地接受這個結果。因爲從一開始,該公司就以試用爲名,沒有與他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他沒有辦法討回公道。

二、口頭約定“陷阱”

有些畢業生在畢業之前透過實習,已經和實習單位達成了錄用的意向,但由於只是進行口頭約定,並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契約,因此最後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這裏提醒你,即使是就業協議,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更不用說口頭約定。畢業生小張就是由於契約意識淡薄,在就業時碰到了麻煩:

小張事先在某公司畢業實習,實習結束後雙方達成了就業錄用意向。由於相互之間情況比較瞭解,彼此比較信任,因此雙方僅就就業錄用的相關事項進行了口頭約定,小張認爲自己工作的事就這麼定了。沒想到的是,等他畢業後正式到公司報到時,公司以崗位已錄滿爲由拒絕予以錄用。

由於小張與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就業協議,孰是孰非,已無法定論,小張只能自吞苦果。

三、廉價勞動力“陷阱”

有些用人單位不講究誠信,會以各種方式,比如無故剋扣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把剛剛畢業的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使用。按照《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必須爲職工繳納各類保險的部分費用,由職工繳納的部分,也有明確的數額規定。

小華是中國傳媒大學新聞專業的大四畢業生,暑假時她在一家規模較大的報社實習。由於表現出色,實習結束後被報社錄取。這樣大四後不久,她便在這家報社上班了。報社表示要爲她辦理相關手續要再過兩個月,小華也同意了,畢竟工作難得。這樣儘管簽定了勞動合同,小華仍未正式進入報社。慢慢她瞭解到,自己和同崗位的同事比,工資是他們的60%,而且由於單位一直說的手續問題拖着不給她辦,她現在還沒有上社會保險。

在這個案例中,其實小華已經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識,但是仍然缺乏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她雖然發現了問題,卻不知道要怎麼去解決。而類似的事情也發生在了小吳的身上,小吳卻採取了有效的方法維護了自己以及同事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