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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千萬別偷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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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畢業季,到了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相當忙碌的時候,一方面要爲明年進行人才準備,進行各種各樣的招聘活動,另一方面針對對現有團隊,要進行適當的新陳代謝,與老員工進行新一輪的合同續簽或終止。相對於新員工新籤勞動合同屬於單一事項,老員工的問題可能讓人力資源部門感到更爲複雜,今天, 勞動派 就將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一一解析。

勞動合同續簽千萬別偷懶

一、企業未與職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因疏忽未及時續簽續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地區規定與司法實踐情況,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表現在: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支付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還規定,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年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還規定,此種情況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爲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心存顧慮

雖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洪水猛獸,但許多單位仍舊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心存顧慮,所以,有必要予以重點分析。

無固定期限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簽署,但立法者主要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了勞動者有權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以及第14條第三款規定的視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雖然對於簽訂兩次合同以後,第三次合同是否一定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全國範圍內尚有爭議。實踐中,如果雙方同意續簽的,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在第三次還是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合同期限屆滿後仍然未滿十年的,勞動合同可以到期終止。

如果勞動者在2008年以後和單位簽署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達到了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可以要求合同到期後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勞動者已經在單位工作滿十年,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下,雙方協商一致簽署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那麼,該合同成立,雙方應當按合同履行。

上述兩種在符合簽訂無固定的期限下,雙方還是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視爲雙方在明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仍達成簽署固定期限合同合意,因此,到期可以終止,不能中途變更。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實踐操作

企業仍未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應支付職工至少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北京地區的二倍工資爲12個月,從續訂之日起計算),並且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此有何規避法律風險的措施呢?

因爲勞動合同續簽涉及衆多的法律問題和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合同續簽予以高度重視,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以下是筆者積累的一點經驗,供企業HR參考。

首先,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數據庫,數據庫應該反映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等基礎資訊,並能夠自動提醒哪些員工合同即將到期。人力資源部門從而可以根據數據庫瞭解勞動合同續簽的需求。

其次,單位必須建立完善日常的考覈體系,使人力資源部門事先了解員工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以及綜合評價,從而提前決定是否需要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再次,單位建立合同期滿前的意向調查機制,即在合同期滿前,向員工發放書面的合同續簽/終止意向書,需要員工首先在調查表上明確是同意續訂還是終止合同;如同意續訂,是同意續訂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最後,對於單位希望續簽的員工,發放“續簽勞動合同通知”,並明確表示單位“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的條件與你續訂”。對於單位不希望續簽的員工,一定要在合同期滿之前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並明確表示“合同期滿,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在合同期滿後堅決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發生。

通知書文字直接送達由員工簽收;不能直接送達的,掛號郵寄送達,保留郵件底聯。勞動者收到通知後,未在指定的時間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實際上是提醒用人單位,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一旦產生糾紛,反而會付出更多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