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就業指導>

深圳出臺“1+2”人口新政「重磅」

學問君 人氣:1.59W

深圳出臺“1+2”人口新政,入深圳戶口條件有變!近日,市政府正式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戶籍規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以下簡稱《居住規定》),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高戶籍人口比例及結構優化,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深圳出臺“1+2”人口新政「重磅」

人才引進遷戶和投資納稅遷戶由積分制轉爲覈准制

以前只有碩士研究生才能直接申領居住證,現在具有全日制大專學歷就可以了;以前老人投靠入戶是“就小不就大、就近不就遠”,現在沒有這個限制了;人才落戶不設指標數量限制,多多益善……近日,市政府正式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戶籍規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以下簡稱《居住規定》),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高戶籍人口比例及結構優化,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擴大戶籍人口規模

記者從市發改委瞭解到,根據“十三五”規劃,到2020年,我市常住人口發展目標將達到1480萬人。而作爲一個人口過千萬的城市,深圳的戶籍人口僅300多萬,人口結構出現嚴重倒掛。

爲此,歷時一年多,我市完成了人口管理政策檔案的修訂工作,出臺了由《若干意見》及《戶籍規定》、《居住規定》等組成的系列檔案,增闢人才、存量人口的專用入戶渠道,以此促進戶籍人口有質量的穩定增長。

“新的政策完成了從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到人口服務管理的轉變。”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從《若干意見》不難看出,我市新時期的人口服務管理政策,將大力提高人口公共服務水平,在加大民生領域財政投入力度、推進公共服務均衡化的同時,重點分類保障非深戶籍人口公共服務。

其中規定,根據非深戶籍人口在深居住與社保繳交年限等條件,構建多層次公共服務體系。對非深戶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證爲載體,提供教育、醫療、就業、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並根據空間承載力及財政承受力,動態優化服務項目及保障標準。

而享受人口公共服務的前提,則是強化非深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管理。根據《居住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進一步放寬了人才申領居住證的條件,明確“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可直接申領居住證;其他具有較高專業技能以及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也可直接申領居住證”。

近日,市政府正式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戶籍規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以下簡稱《居住規定》),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高戶籍人口比例及結構優化,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

人才入戶量不設上限

根據《戶籍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戶籍遷入將劃分爲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個類別。其中,人才引進遷戶和投資納稅遷戶由原有的積分制轉爲覈准制執行,也就是明確達到入戶條件,便可直接申請入戶,且不設指標數量限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則按審批制執行,開闢新的積分制入戶通道。

“原積分制入戶政策既適用人才,也承擔消化存量人口入戶的功能,評價機制較爲複雜。”市發改委社會發展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政策調整後,人才引進遷戶與存量人口入戶,將各自獨立實施。新的人才引進政策將純學歷型人才入戶條件放寬至大專,技術型人才入戶條件放寬至中專+中級職稱,技能型人才入戶條件放寬至緊缺急需工種進階工,只要滿足條件即可申請入戶,不設指標數量限制,多多益善。

在引進新的增量人口來適應產業更新和發展的同時,也需要逐步轉換大量的存量人口,也就是非戶籍人口。政策調整後,將增闢存量人口專用“居住+社保”入戶渠道。對持有我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開闢新的積分制入戶通道,積分主要指標爲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

在投靠類遷戶政策方面,入戶條件同樣有了適度的放寬。其中,配偶投靠入戶政策分居時間,由滿3年放寬至滿2年;取消老人投靠入戶政策多子女投靠人入戶“就小不就大、就近不就遠”的條件限制,被投靠人入深戶時間滿8年可申請隨遷。“預計入戶政策調整實施後,我市戶籍人口將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實現規模與結構雙優化”。

【附】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第一條 爲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深圳市。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戶籍遷入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爲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安排、准入條件和審批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人口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按年度制定,重點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遷入年度計劃之內。

第六條 戶籍遷入劃分爲人才引進遷戶、納稅遷戶、政策性遷戶和居住社保遷戶四個類別。

本規定所稱人才引進遷戶,是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納稅遷戶,是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遷戶,是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幹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

本規定所稱居住社保遷戶,是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籍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非戶籍人口入戶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並組織實施,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實施辦法,按計劃辦理人才引進、軍轉幹部安置等入戶審覈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軍休、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入戶審覈工作。

市經貿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外地政府駐深機構在編人員入戶審覈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辦理納稅入戶、居住社保入戶及夫妻投靠、子女隨遷、老人投靠入戶等審覈工作,銜接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遷戶手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覈准可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一)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二)在國(境)外學習並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後等進修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45週歲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進階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週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進階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以上、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六)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週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覈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辦理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覈驗或實測實操考覈工作。

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屬於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後,可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引進。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覈准可辦理納稅遷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佔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0週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1倍以上的,其遷戶年齡可放寬至55週歲以下。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前款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出資(合夥)人,前款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以內在同一企業,且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納稅證明。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自繳稅款(不包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及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一)父母一方爲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二)夫妻一方爲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

1.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2.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2年後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資格、進階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並予優先解決。

(三)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後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幹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六)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指標額度內申請入戶,其中省級(含副省級)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爲20名,地級市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爲10名。

(七)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18週歲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的,其遷戶年齡可以放寬至20週歲以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同時達到男性60週歲以上,女性55週歲以上。本條第一款第(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應當在55週歲以下。

本條第一款第(五)、(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後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一併遷出。

第十一條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居住社保遷戶。居住社保遷戶以積分制辦法實施,積分主要指標爲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週歲以下,女性應當在50週歲以下。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除應當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十三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後,再到公安部門辦理複覈入戶手續:

(一)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納稅遷戶條件且同時符合人才引進遷戶條件的人員,應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其他符合納稅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性遷戶條件的人員,按遷戶類別分別向公安、人力資源、民政、經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四)符合居住社保遷戶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其戶口性質仍登記爲農業戶口的,須同時申請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18週歲以下),可由有關部門同步審覈辦理子女隨遷入戶手續。

第十六條 按本規定遷入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就業人員,應當參加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條件的,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計發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的入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予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據本規定,堅持簡化程序、優化服務,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深府〔2005〕1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