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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密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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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最低工資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上半葉開始建立的。1993年,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下稱《規定》)。該《規定》附錄“最低工資率測算方法”中特別指出,“國際上一般最低工資相當於平均工資的40%~60%”。起初,中國各省、市、自治區的最低工資佔平均工資之比大體與上述國際標準相當,1994年,該佔比基本高於50%。但隨後該佔比急劇下降,進入21世紀後平均佔比約爲1/3。

全面解密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這一低佔比,社會各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爲現有最低工資標準偏低,甚至低於當地城鎮居民家庭生存線所對應的水平,難以保障勞動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種意見則認爲現有平均工資被高估了,因爲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城鎮中的非正規就業部門和外來勞動力(特別是外來農民工)往往沒有被包括在內,因而低佔比有其合理性。

上述兩種意見有着共同的不足之處,它們都沒有看到,在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方面,城鎮戶籍居民與農民工之間存在着巨大差異,因而在絕大多數城鎮中,最低工資標準無法兼顧這兩者的利益。

設立最低工資標準,其主要目的是爲了“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基本生活”的底限是什麼?對絕大多數城鎮戶籍居民(包括大學畢業生)來說,其底限是全家長期(甚至一輩子)生活地點和家庭生活用房都在所工作城鎮。絕大多數農民工的底限則完全不同。首先,只有在城鎮有工作的農民工才生活在城鎮,而他們的其他家庭成員(如未成年的子女與老人,以及因懷孕、哺乳而暫時不能工作的女性)則往往留在家鄉生活;其次,農民工的家庭生活用房往往建在家鄉,而他們在城鎮工作期間則蝸居在宿舍。

家分兩地、子女老人留守在家,給農民工所造成的痛苦,社會各界已有共識。農民工之所以做這樣的選擇,原因不僅僅是戶籍制度,更主要的是經濟原因。鄉村人口的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只相當於城鎮人口的1/3,宅基地由所在集體免費提供、建房成本中沒有土地出讓金、政府徵收的各種稅費及房地產商的利潤的鄉村住房,其建住房單位面積成本只相當於城鎮商品住宅的1/6。家在鄉村、子女老人生活在鄉村,降低了農民工家庭的.生活支出,使得農民工可接受的工資底限遠低於城鎮戶籍職工,目前農民工平均工資只相當於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55%~60%。正是因爲工資底限低,所以農民工才能取代城鎮職工,成爲城鎮勞動密集型行業的主力。

“基本生活”底限不同、生活支出相差巨大,由此造成的城鎮戶籍職工與農民工的巨大工資差距,給最低工資的實施出了個大難題。

農民工總體上屬於城鎮低收入階層,屬於最低工資制度的保護對象。目前農民工的工資中,加班工資部分佔50%~60%,如果扣除加班工資,農民工月平均工資大約相當於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25%~30%,與現有最低工資水平相當。如果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例如回到國際標準的下限即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40%),則勞動密集型企業極有可能減少用工,從而影響到農民工就業。如果維持最低工資標準的現狀,則城鎮職工根據最低工資標準而獲得的收入往往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家庭生存線,最低工資標準也就喪失了保障城鎮戶籍“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的功能。

既然最低工資標準不可能同時保障城鎮戶籍職工與農民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地方政府不得不另想辦法,透過對戶籍居民實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低保,來保障城鎮戶籍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由於城鎮居民“基本生活”開支大大高於農民工,因而在一些城鎮,城鎮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各類消費補助與支出減免),反而高於全家按照勞動者一視同仁的最低工資所獲得的收入。以往城鎮勞動力(包括農民工)大大供過於求時,這還不是大問題;而當現在城鎮用工出現結構性短缺時,這種一方面沒人幹活,另一方面城鎮居民“工作不如不工作”的負面效應,就顯現出來了。

總之,當前中國最低工資標準之所以無法保障全體當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都是城鄉生活方式和生活支出差距惹的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