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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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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的比較

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 免責條款的概念和效力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於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爲目的,因而屬於一種民事行爲,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

(2)基於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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