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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責條款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理解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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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責條款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理解及適用
「摘 要」所謂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現代社會中經濟現象變化多端,經營活動存在一定風險,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擔風險,保證企業合理化經營,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關係。但如約定不當,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憑藉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條款,免除自己本應承擔的責任,損害對方利益的後果。在商品房預售中,即經常出現此種情形:商品房開發商籍自己雄厚資本及專業知識制定一些對購房人不公平的免責條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責任條款、免除房屋質量責任條款等,損害購房人的利益。那麼如何認識這些條款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進行審查?怎樣對免責條款進行規制?本文根據合同法對免責條款的規定結合商品房預售的實際情況,對以上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希望能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免責條款訂入商品房預售合同條件

  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項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協商議定的條款並不加以過多幹涉。但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由於其所具有的特殊意義及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影響,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製定免責條款的一方負有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提請注意應達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對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如果制訂免責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則該免責條款視爲未訂入合同,不得成爲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那麼,怎樣纔是充分、合理的提請注意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檔案的外型。“檔案外型須予人以該檔案載有足以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約款之印象,否則相對人收到該檔案根本不予閱讀,使用人之提請注意即不充分。”(見劉榮宗著《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第8頁,三民書局1988年版。)也就是說,訂立免責條款的檔案應足以使當事人明白其性質,認識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檔案的外型未作到這一點,則其中的條款不能被視爲訂入合同。如:銷售商在廣告中登載“房一售出,概不退換”,在房屋圖紙上標註“本公司對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辦公地點張貼的寫有“對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內容的告示等。由於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購房者明瞭其性質,因此如果雙方在書面合同中並沒有特別說明其爲合同的一部分,則這些廣告、房屋圖紙、告示中的免責內容不得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提請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可以採取個別提請注意和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商品房預售中,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爲原則,除非特別情況,售房方不得采取張貼公告方式制定免責條款,否則,視爲未盡到提請注意義務。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請注意所使用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語言文字,否則,不得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的解釋。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所使用的字型過小、打印不清,或位於合同書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認爲是清晰明白。

  (四)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前出示,提請注意也必須於合同訂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訂立之後出示,除非相對人予以認可,否則不能認爲訂入合同。如商品房銷售商在預售合同訂立後作出的有關免責事項的規定,即屬此類情況,除非購房者予以認可,否則,不能成爲合同組成部分。

  (五)提請注意的程度。提請注意應達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如果免責條款中有常人不知曉的術語,訂立者應作出解釋。  在商品房預售中,一般房地產銷售商均採用定式合同,或稱標準合同,合同內容固定,適用於所有購房者。購房者對合同內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沒有更多的協商餘地。如訂立合同,對其中的免責條款也只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商負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爲嚴格的提請注意義務。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做更爲嚴格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