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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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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怎麼認定

如何認定無效合同

認定原則

無效合同作爲典型的私法行爲,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爲,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爲“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爲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爲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爲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爲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爲依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一般性規定的合同,不再被確認爲無效。究其原因,是因爲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摻雜着各部門、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色彩,如以此作爲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勢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動中處處陷阱,行政干預無邊,當事人寸步難行的局面。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國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爲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有司法解釋的,應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確認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無效;無司法解釋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確認合同無效。而如果機械地以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當前立法活動滯後的情況下,又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爲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爲或不作爲的權利,該請求權爲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筆者認爲,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爲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官裁量的結果。鑑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爲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爲,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爲宜,因爲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啓動司法程序和啓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爲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於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爲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係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爲合同並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於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

什麼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纔是有效的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麼什麼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纔是有效的呢?本文總結了租賃合同有效的情形,僅作參考。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爲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租賃合同無效的條件是什麼?

1、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效力待定。認定房屋租賃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導致不合法內容部分無效。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哪些情況下合同格式條款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那麼哪些情況下合同格式條款無效呢?本文爲大家整理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格式條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爲,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採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爲又稱爲隱匿行爲。在實施這種行爲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爲並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透過這種形式和行爲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爲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羣衆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案例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爲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在實際的合同擔保中,經常出現糾紛,本文整理了一宗借款合同擔保無效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瞭解合同擔保有所幫助。

【案件情況】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某市分行(下稱市工行)

被告:深南公司

被告:某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下稱市外經委)

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於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並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爲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後,深南公司沒有償還。市工行於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爲此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後,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後,深南公司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爲追索貸款,於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並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過委託書,委託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託書,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案件審理】

法院認爲:海南公司、市工行於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金融法規,兩份合同均爲有效合同。深南公司未按約歸還貸款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歸還欠款及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該案借款關係發生在深南公司與市工行之間,深南公司系以自己的名義向市工行借款,永利寧公司沒有向市工行出具借款委託。深南公司提出借款事項由永利寧公司與市工行事先談妥,深南公司屬委託借款,應由永利寧公司承擔還款義務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將永利寧公司列爲該案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請求不予採納。市工行向深南公司主張權利的請求應予支援。市外經委屬國家機關,不應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應確認無效。市外經委應承擔無效擔保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再審經濟糾紛案例選編(二)》,第209-212頁]

【辦案要點】

本案事實清楚,市工行與海南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市外經委爲借款提供的擔保卻是無效的,這是律師辦理此案需予關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規定:“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該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爲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由於國家機關的民事行爲能力限定於爲履行其職責所必須的範圍之內,不是從事工商活動的經濟實體,所以其不能作爲合同的保證人,由國家機關作爲擔保的保證合同是無效的。這裏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級軍事機關等。

透過以上的案例分析,希望您對合同擔保的相關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免費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借款合同怎麼會無效?

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踐中有很多借貸行爲屬於非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在合同實踐中,民間借款合同可能會因各種原因出現民間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那麼,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呢?企業之間借款的情形也很多,如果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呢,本金和利息該如何處理呢?請看下文的具體介紹。

一、哪些借款合同無效

1、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2、在民間借款合同關係中,貸款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款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中,還可依法予以制裁。

3、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貸款人或者名爲聯營、實爲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確認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或者聯營合同關係爲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息還要依法收繳。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59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從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依據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原則處理。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係被確認無效後,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

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爲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

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

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在民間借款合同實踐中,存在很多由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條款的違法性,而導致借款合同的條款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情形,上文我們爲大家介紹了哪些借款合同無效。另外,還爲大家介紹了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該怎麼辦,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提示,處理借貸的本金、利息以及借貸過程中所受的損失。如果沒辦法達成協議,可以請律師協助解決。